增列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與實證研究(I)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5月

增列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與實證研究(I)

作者:王榮德、潘致弘
出版社:勞安所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01日
ISBN:
語言:繁體中文

  本研究藉由圖書文獻、期刊與網際網路,取得歐盟、英國、加拿大、日本、及德國等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性肺癌、肺小細胞癌、石綿導致喉癌與間皮細胞瘤之診斷基準及原則,透過資料比較與分析,作為我國關於此四類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訂定之參考。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肺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肺組織切片等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肺癌;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有肺癌細胞,並且配合合理的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首次暴露石綿與肺癌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以外之致癌物(六價鉻、無機鎳、無機砷、鈹、鎘、結晶二氧化矽、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暴露導致職業性肺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肺組織切片等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肺癌;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有肺癌細胞,並且配合合理的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個別致癌物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考慮個別致癌物的最低誘導期;(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喉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臨床症狀、身體檢查、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以及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喉癌;(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首次暴露石綿與喉癌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惡性間皮細胞瘤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報告證實為惡性間皮細胞瘤;(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至少石綿暴露的工作史1年以上;(3)首次暴露石綿與癌症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針對認定職業性癌症的困難點建議:(1)加強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教育,建立具有回饋機制的職業傷病通報及鑑定制度;(2)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並建立現場監測與勞工健檢資料庫;(3)其他可能因素之干擾或交互作用交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針對個案情形依醫理作專業裁量;(4)職業傷病之補償應單獨立法,使得職業癌之補償更合理,可支持受災勞工及家屬最低生活保障,並設立專責之組織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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