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保險法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11月
美國保險法
本書系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比亞努大學法學院著名保險法教授約翰‧F.道賓所作,是美國法學院的保險法權威輔助教材。國內目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第三版。2003年本書英文第四版出版,本譯著就是第四版的翻譯作品。
這本權威輔助著作采納了特殊的編排體系。為了讓法學院的學生了解作為保險法基礎的保險學,著作開篇即以較大的篇幅對保險學進行了介紹,這樣的徽法使得讀者更容易理解本書後面的內容,同時也成為這本著作的的獨特之處,在之後的內容中,作者相繼對保險利益、風險解釋、受保險保障的人、索賠程序、保險人的拒賠理由、棄權和禁止反言、賠付的方式、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抗辯的義務、代位求償權、再保險、保證保險、保險監管等內容進行論述,對國內的讀者來說,這樣的內容,這樣的編排方式,都給人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獻辭
序言
TABLE OF CASES
第一章 保險的本質
A.功能定義
1.風險分散
2.眾多的成員
3.主要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4.保險人作為承保人
5.保險人的功能
B.保險的類型
1.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
a.終身保險(Whole-lifeInsurance)
i.普通終身人壽保險
ii.限期內繳費人壽保險
iii.躉繳保費人壽保險
b.定期人壽保險(TermLifeInsurance)
c.兩全人壽保險(EndowmentLifeInsurance)
d.簡易人壽保險(IndustrialLifeInsurance)
e.相互人壽保險(MutualLifeInsnrance)
f.團體保險
i.概述
ii.保險類型
iii.分攤與非分攤
iv.逆選擇
v.代表人的代理
vi.成員對修訂或終止的同意
vii.對成員的通知
viii.受益人的轉讓和變更
ix.對保單上請求的支持
x.法律沖突
g.萬能人壽保險
i.概說
ii.利率
iii.保險費
iv.保險金
v.貸款與撤回
h.年金
i.保險公司的侵權責任
2.火災與意外保險
a.火災保險
b.意外保險
3.海上保險與內陸運輸保險
a.海上保險
b.內陸運輸保險
i.起源
ii.個人財產流動保單
(a)概念
(b)個人財產流動保單
(c)商業動產保單
4.健康與殘疾保險
a.健康保險
i.概說
ii.提供健康保險的方法
(a)醫療服務給付計劃
(b)損害賠償保險
(c)獨立或自保計劃
(d)混合計劃
iii.健康保險承保範圍的限制
(a)現時健康狀況
(b)精神健康除外
(c)醫療必要性要求
iv.健康保險合同的解釋
b.殘疾保險
5.責任保險
a.概說
b.商業普通責任保單
i.概說
ii.除外責任
(a)概說
(b)“工作成果”除外責任
(c)污染除外責任
6.產權保險
a.概說
b.除外責任
c.賠償金
d.抗辯義務
e.利益繼受者
C.無過錯補償
1.對輕微傷害的總賠付超過應賠付額
2.對合理之重大傷害的總賠付低于應賠付額
3.損失賠償金的遲延
D.未保險駕駛人保障與不足額保險駕駛人保障
1.概說
2.未保險駕車人(UM)保險
3.不足額保險駕駛人保障(UIM)
4.未保險駕駛人保障與不足額保險之“連續索賠”
E.口頭合同
F.書面暫保單
G.保險費
1.純保險費
2.附加保險費
H.準備金
I.盈余
J.解約價值
K.保單的解除
第二章 保險利益
第三章 風險的解釋
第四章 受保險保障的人
第五章 索賠程序
第六章 保險人拒絕索賠的理由
第七章 棄權與禁止反言
第八章 賠付的方式
第九章 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抗辯的義務
第十章 代位求賠償
第十一章 惡意訴訟理由
第十二章 再保險
第十三章 保證保險
第十四章 保險監管
保險法術語中英文對照表
譯後記
保險法領域自成一個世界。從理論上講,保險法僅僅是合同法的一塊領地,但如果有人以為合同中的字詞適用于它們的常用釋意,那麼這塊領地就會像雷區一樣布滿陷阱。保險法案之所以讀起來常常像《愛麗絲漫游記》一樣難懂,是因為合同(保單)只是影響承保人和保險人決定的三種因素之一。第二種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這類政策通常站在被保險人集團這邊。長久以來,法院承認保險是大多數個人和公司經濟計劃中的重要成分。保險業出售和服務的產品,比其他行業涉及的產品,對我們經濟穩定的影響更大;如果允許保險業像其他行業一樣隨心所欲、唯利是圖地去生產和服務產品,那麼將產生一場範圍廣泛的大災難。不像花生醬和電燈泡,保險產品尤其復雜。當普通消費者拿到一張保單的時候,他對買了什麼(或者沒買什麼)知之甚少。因此,法院(和立法機構)傾向于公共利益因素,以確保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合理地接近于他想買的產品。第三種因素(除了承保人)很少提及,但在預測許多案例結果的時候還得認真考慮,即在個案中,法官和陪審團傾向于支持被保險人對抗強大的保險公司,因為被保險人極容易受到欺辱,他們給予了被保險人父親般的關懷。在保單語言存在“歧義”的情況下,第三種因素促使法院朝著對保單起草人(承保人)不利的方向去解釋保單語言中的“歧義”,盡管當初被保險人只要稍微想想就能發現這種歧義,法院和陪審團依舊會支持被保險人;有時候,第三種因素干脆對整個書面合同不予理睬,采取能夠滿足被保險人“期望’’的方式進行解釋。不管哪種情況,第三種因素能夠讓保險人意外獲勝,事實上也經常如此。
本書的目的在于:通過同時探究這三種因素的此消彼長,來描述保險法這門課程,從而為法律從業人員或法學學生提供整套的法律和原則,指出保險法特別的方向感,使他們知道在玟個領域里,如果適用單純的合同法原則,會導致錯誤地預測法院將如何處理某個給定的案例。
在這類書里,我們都必須感謝兩位當代偉人,他們從混亂中理出秩序,在本領域內作出深遠的實質性貢獻。如果有人需要超出本書資源的局限,那麼我將全力推薦他們的作品。第一位是威廉‧R.萬斯(William R.Vance)教授。其代表作《萬斯論保險》在1951年經出過三版。第二位是羅伯特‧E.基頓(Robert E.Keeton)教授(現在是法官)。他創作的那篇杰出論文,經過基頓法官和艾倫‧I.威狄斯(Alan I.Widiss)的編輯,成為價值不菲的成功作品。
我還想感謝世界上最好的兩位研究助理員勤勞理性的工作。他們是蒂莫西‧萊文(Timothy Levin)和希拉‧湯普森(Sheila Thompson)。兩位都作出了無比寶貴的貢獻。
我還要感謝尼爾‧萊茲尼克(Neil Reznil)的特別推薦。
最後,面對自己直接負責的已經打出或即將打出的文字,我要從個人角度表達我對母親和父親的感謝和愛意。我考慮每個項目時,他們都堅定不移地給予幫助和鼓勵。還有我34年來的新娘。沒有她的支持和愛情,每個項目都不值得去做。
約翰‧F.道賓
賓夕法尼亞州維拉諾瓦
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