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系官田產」研究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10月

宋代「系官田產」研究

作者:姜密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日期:2006年04月01日
ISBN:7500455933
語言:繁體中文

眾所周知,土地制度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歷來為統治階級所重視,因之也成為治史者攀援的一根藤,循之以尋歷史發展之根源。本文試圖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對宋代「系官田產」這一國有土地制度及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進行初步研究。 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闡述宋代「系官田產」的范圍、類型、來源及其產權變動。從廣義上講,「系官田產」等同於「官田」,本文取其廣義。宋代「系官田產」表現出類型多樣化、來源多元化的特點。從所有權的角度看,宋代「系官田產」的類型可分為完全國有的田產(如官庄、荒田、屯營田、公廨田、沒官田、河灘沙塗田、監牧地等)、暫時「系官」田產(在一定期限內由國家托管、但所有權仍屬原業主私有的逃田)、由私有轉為國有的田產(如戶絕田產)、國家所有而為官員個人經營收益的田產(如職田)、國家所有而為各地學府使用的田產(部分學田)。 第二章論述「系官田產」的租佃關系。首先論述「系官田產」經營方式的變化,分析變化的原因。通過量化分析,認為「系官田產」經營方式變化的主要原因在於宋朝國家為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其次,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集中地論述「系官田產」的租佃制度的發展。認為在「系官田產」上契約租佃制進一步發展,租賃中將「憑據」稱為「契約」,體現了人們在商品經濟發展中對法制的呼聲日益強烈。「二地主」的增多,也使「系官田產」上契約租佃制比唐代更發達,同時,包佃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而是政府對既定事實的認可。宋代「系官田產」的定額地租剝削高於唐代,選擇定額租是為了降低官府的經營成本、規避風險;選擇分成租具有發展生產及解決大量浮客的生存問題等社會意義。關於宋代「系官田產」的佃作者,認為與唐代相比,「二地主」的成分增多,由於宋朝划分主客戶標准發生了變化,客戶的人身依附關系減輕。本章關注了其他學者論述不多的「系官田產」的「抑勒」現象,分析了「抑勒」的原因:主要在於有地卻無人耕、官府對高額地租的追求及蠲免制度和賦稅征收體制不健全等。認為「抑勒」只出現在一小部分田產上,由「抑勒」而產生的人身依附關系的加重在「系官田產」的租佃關系中不占主導地位。 第三章論述「系官田產」產權的無償轉化和有償轉化。指出在「系官田產」租佃經營過程中,政府為了節省管理費用,也為了鼓勵地方農業經濟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在一些地方允許部分田產無償轉化為佃作者的「己業」。其中為「己業」的田產中分為有所有權的和僅有使用權的,政府讓百姓出錢購買有使用權的部分才意味著將國有產權完全轉化為私有產權。文中論述了宋代出賣「系官田產」的過程及其原因,並對佃權轉移做了分析。認為出於經濟原因的佃權轉移是宋代租佃制度發展的表現,一般來說會促進租佃制的進一步發展,而強制性的佃權轉移—— 佃無疑會阻礙租佃制度的發展。 第四章探討宋代「系官田產」中「親鄰關系」的變化,從產權關系與親鄰關系相互影響的角度立論。認為當一些私有田產轉為國有之後,它們原來的「親鄰關系」並沒有消失,政府在租佃或出賣這些田產時,必然面臨如何處理「親鄰關系」的問題。從北宋到南宋,與私有田產相比,「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相對淡化。文中分析淡化的原因,主要在於商品經濟下人們對更多經濟利益的追求、產權(包括所有權和佃權)不斷轉換,以及戶口不斷遷移等。並指出「親鄰關系」的淡化使「系官田產」的佃賣更加自由、頻繁、迅速,而這些反過來會更加淡化其「親鄰關系」。 第五章探討宋代「系官田產」的產權變動與地方政府職能之間的關系。唐朝前期官田一般由國家直接派官員經營和管理,因此在這類土地上,地方州縣的政府職能往往表現得不是很明顯。到了五代及宋代隨著「系官田產」的產權變動(即由私有轉為國有、再由國有轉為私有),地方政府對「系官田產」的管理職能和經濟職能逐步增強,它們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表現得日益活躍且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系官田產」的租佃經營和買賣過程中)。 第六章結語:宋代國有土地上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包括經營方式、租佃關系、親鄰關系、地方政府職能等)都與產權制度的變動有關;「系官田產」的產權變動推動宋代社會經濟不斷向前發展。

中文摘要Abstrac1序前言第一章 宋代「系官田產」的類型第一節 宋代「系官田產」釋義 第二節 宋代「系官田產」的類型、來源及產權變動一 官庄的來源與產權二 逃田、戶絕田與「系官田產」 三 沒官田的來源與產權變動四 職田的來源與產權關系五 學田的來源與產權關系第二章 宋代「系官田產」之租佃關系第一節 宋代「系官田產」經營方式的變化第二節 宋代「系官田產」經營方式變化分析一 「系官田產」經營方式變化的原因二 「系官田產」經營方式變化中經濟效益的量化分析第三節 宋代「系官田產」租佃制度的發展一 唐代國有土地的租佃制二 宋代「系官田產」的契約租佃制三 宋代「系官田產」的地租剝削四 宋代「系官田產」的耕作者第三章 宋代「系官田產」之產權變動第一節 宋代「系官田產」產權的無償轉化第二節 宋代「系官田產」產權的有償轉化一 宋代「系官田產」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系官田產」的買賣二 宋代「系官田產」的佃權轉移第四章 宋代「系官田產」之產權變動與「親鄰關系」第一節 宋代「系官田產」的產權變動與「親鄰關系」 第二節 宋代「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逐漸淡化一 兩宋私有田宅「親鄰關系」的淡化趨勢二 宋代「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更趨淡漠第三節 宋代「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淡化的原因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一 宋代「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淡化的原因二 宋代「系官田產」的「親鄰關系」淡化對經濟生活的影響第五章 宋代「系官田產」之產權變動與地方政府職能變化第一節 透過唐前期到唐末五代土地政策變化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第二節 從對「系官田產」的處置中看宋代地方政府的職能一 確定「系官田產」的范圍時所體現的地方政府職能二 租佃經營過程中所體現的地方政府職能三 買賣過程中所體現的地方政府職能四 從租佃和買賣過程中滋生的弊端以及解決弊端問題中看地方政府職能第六章 結語參考文獻後記

司馬遷自述其治史旨趣,在於「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言簡意賅,向為中華良史奉為圭臬。然則,「非知之艱,行之惟艱。」且以「通唐宋之變」為例。中國古代社會於唐宋之際發生了巨大變化,此乃20世紀以來中外史家之基本共識。然而若論及唐宋社會變遷的具體內涵及其歷史意義,則迄今尚難一致。其中,日本學者內藤湖南於1910年提出「唐宋變革論」;中國學者侯外廬則於1956年提出「法典化」標准,主張唐代的均田制和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由前期向後期轉變的標志;胡如雷於1960年提出從唐中葉到宋代發生了「量變過程中的局部質變,從而使兩個朝代顯示出了某些階段性特點」,均為頗具影響的宏論。同時,眾多學者從文化、政治、階級、經濟等不同層面,對唐宋之際社會變遷進行專題研究,見仁見智,各具特色。總之,唐宋之際中國社會究竟發生了哪些深刻變化,如何揭示這些變化的歷史意蘊,題義遠未窮盡,猶期望於鴻篇宏旨與知微知彰之作迭出紛呈,爭鳴爭妍。 姜密女史從余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選擇宋代「系官田產」作為學位論文題目,在前輩時賢的學術基礎之上,從「系官田產」的來源、經營方式、產權變動及其影響等方面詳加探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其議論之得失,尚待評說,不過其旨趣關乎「通」,即欲探究唐宋之際國有土地(包括暫時由國家托管的私有田地)制度變遷的若干問題,為「唐宋社會變遷」這一重大課題的研究添磚加瓦,不失為務實有益的嘗試,值得鼓勵。 姜密女史的博士學位論文在評審與答辯的過程中得到了諸多唐史專家、宋史專家的獎掖、批評和指點,這對於作者本人以及身為指導教師的我,都是有力的鞭策。現姜密切女史將博士學位論文修訂梓行,我以為是獲得更廣泛的批評指教的良機。學無止境,砥之礪之,日增月進,漸入佳境,後生可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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