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研究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5月

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研究

作者:彭真明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日期:2006年03月01日
ISBN:9787500454700
語言:繁體中文

民商法文叢/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研究》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的訴訟爆炸以後,在許多國家都成為一個熱點與難點。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的訴訟往往成為媒體追逐的話題,因為它們大多與著名公司的破產或原告的巨額索賠聯系在一起。如域外的安然一安達信,本土的銀廣夏一中天。同時,長期以來,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以及社會公眾之間就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邊界問題難以達成共識。實際上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歸根到底是一個資本市場風險的公平與合理分配的問題,研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重點是在公司、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與報表使用人三者之間實現一種利益的平衡。本書以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為研究對象,以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中的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為研究重點,對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責任性質、歸責原則、責任認定及會計師侵權損害賠償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探討。 全書除引言部分外,分為五章,約20萬字。 第一章從分析注冊會計師及其性質定位入手,主張將注冊會計師定性為專家,並從專家的角度分析了注冊會計師的特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會計師職業產生和發展的法律背景。會計師職業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職業,具有公共性與企業性、獨立性、行業自律性等特點。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應屬于專家責任範疇,它具有專家責任的共性。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是專家的高度注意義務,並對注意義務及高度注意義務的內涵及其構成進行了較為全面的闡述。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為會計師違反其高度注意義務,過失出具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所應承擔的責任,它產生的背景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深刻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和人們對民間審計作用認識的提高。 第二章通過對兩大法系立法與判例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性質認定的分析,認為英美法系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均將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而大陸法系國家並不都將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德國立法長期以來不承認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德國判例法在夾縫中肯定了信息提供者對第三人的責任,並且采取了“以契約責任為主、以侵權責任為輔”的解釋方法將以往純粹財產損害的契約責任擴及第三人。法國一般主張將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定性為一種法定的職業責任。我國學者對注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存有較大的爭論,主要觀點有侵權責任說、違約責任說、產品責任說、法定責任說和基于職業義務的第三種責任說五種。司法實踐的做法似乎經歷了從違約責任到侵權責任的轉變。本章主張,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性質應屬于侵權責任。 第三章從分析歸責原則及確定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意義人手,評析了國內學者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論爭,並對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的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進行了評價。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沒有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沒有采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本章剖析了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內涵,適用範圍及其產生的背景,並對我國現行立法與司法解釋進行了評析。雖然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但通過分析相關條文隱含的內容,現行立法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傾向于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 過錯攤定。其理由在于︰會計師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應是一種“合理的保證責任”,而不是一種“絕對保證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有利于保護信息活動中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利于維護會計師職業的生存空間。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 第四章探討了會計師民事責任的認定問題。關于民事責任過錯的認定,民法學界歷年來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本章認為,兩種學說對侵權法各有貢獻,在實際運用中亦可兼收並蓄。從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法律均采取客觀標準來認定行為人的過錯。而客觀說主要以“注意義務”作為過錯的檢驗標準。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既不能以是否嚴格遵循程序為標準,也不能以財務報告是否虛假為標準,應以“職業謹慎”作為衡量會計師有無過失的標準。而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中是否盡到了職業謹慎,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業務約定時的職業謹慎;評審內部控制時所應有的職業謹慎;取證和鑒證時應有的職業謹慎;審計報告的措辭和意見表達方面的職業謹慎;審查客戶前景財務資料時的職業謹慎。應設立專門的機構鑒定虛假審計報告。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會計師民事責任認定中最難的一個問題。本章通過對兩大法系因果關系理論的比較分析,認為英美法系在因果關系認定上的二分法思路條理清晰,實用靈活,針對性強,證明方法簡便可行。這種理論比較合理,宜為我國因果關系理論所借鑒。美國在認定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條件的因果關系時,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即只要投資者信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並因此遭受損失,法院就推定會計師出具的虛假財務報告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無須原告負舉證責任。推定因果關系成立的理論基礎是“欺詐市場理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條件的因果關系認定有所涉及,但不合理。司法實踐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因果關系的認定采用了必然因果關系理論,即強調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這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極為不利。在認定會計師侵權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時,宜借鑒美國的做法,對于事實因果關系,以“重大性”為依據,采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對于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認定,可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預見說”,即對于會計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應對那些屬于其合理預見內的原告因信賴虛假陳述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對于虛假審計報告“重大性”的認定,我國應從理性投資者決策和信息對股價的影響兩方面綜合考慮“重大性”的標準。 第五章探討了注冊會計師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與損害賠償問題。該章探討了四個問題。第一是關于注冊會計師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問題。通過對兩大法系對第三人範圍界定的比較分析,評析了我國學者關于第三人範圍界定的主要分歧,主張我國立法宜將第三人的範圍界定為︰依據會計師提供的虛假會計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或從事其他行為;利用該虛假信息時懷有善意;受到損失。即只要是善意地依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虛假會計信息進行了證券的買賣或從事了其他投資,或者訂立契約而受到損失的人,均可以請求會計師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包括證券買賣人、合同之債的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等。第二是關于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本章評析會計師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兩種不同觀點,認為一元說的觀點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不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主張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應為會計師事務所和過失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注冊會計師。第三是關于注冊會計師共同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本章評析我國現行立法與司法解釋對會計師共同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定,主張只要會計師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報告,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認定與客戶構成共同侵權,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四是注冊會計師侵權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會計師侵權損害賠償應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和對損害數額給予適當限制原則。對于損害賠償的計算起點。應確定為虛假陳述披露之日。而對于損失計算的終止時間,我國宜確定為揭露日或變更日後第30個交易日。賠償損失的種類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資金佔用利息損失、律師費和訴訟費。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為︰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期間買人證券的價格與虛假陳述被披露或更正後30天內平均收盤價的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

中文摘要 abslmct 引言 第一章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 一會計師與會計師職業 (一)注冊會計師及其性質定位 (二)會計師職業產生和發展的法律背景 (三)會計師職業活動的特點與主要社會意義 二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科學範疇與專業職務人員的注意義務 (一)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科學範疇--專家責任 (二)專業職務人員(專家)的注意義務 三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界定及其歷史演變 (一)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界定 (二)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產生的背景分析 (三)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歷史 第二章 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性質透視 一 英美法系國家關于會計師民事責任性質的立法與判例 (一)制定法對會計師民事責任性質的認定 (二)習慣法對會計師民事責任性質的認定 (三)關于會計師對第三人承擔產品責任的爭議 …… 第三章 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 歸責原則的體系與確定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意義 (一)歸責原則的體系 (二)確定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意義 二 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理論紛爭與立法考察 (一)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考察 (二)會計師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理論紛爭 …… 第四章 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認定 一 會計師過錯的認定 (一)民法學界關于過錯認定標準的主要分歧 (二)過錯的一般認定標準 (三)會計師過錯的認定 二 因果關系的分析與認定 (一)因果關系的理論分析 (二)立法及司法對會計師民事責任條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三)本文對會計師民事責任因果關系認定的見解 …… 第五章 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承擔與損害賠償 一 會計師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第三人) (一)英美法對請求權主體範圍的界定 (二)太陸法對請求權主體範圍的界定 (三)我國對請求權主體範圍界定的理論與立法 二 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 (一)學界關于會計師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不同觀點 (二)本文的觀點 三 會計師共同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學界關于共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主要分歧 (二)現行立法與司法解釋評析 (三)以玉龍虛假驗資案為例看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觀點 (四)本文關于會計師共同侵權責任承擔的觀點 (五)會計師承擔責任的順序 四 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的原則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 (三)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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