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案例與材料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5月

財產法:案例與材料

作者:[美]約翰‧E‧克里貝特等 著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2003年11月01日
ISBN:9787562025153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459元

本書的內容共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財產法概述,主要是從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角度去觀察財產以及財產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財產的客體及分類等。 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個人財產,即動產,主要是動產的取得和轉讓等。相對于不動產而言,動產的取得及轉讓比較簡單。 第三部分是關于土地上的私人權益,亦即美國財產法所承認的不動產權益。美國的財產法繼承了很多英國普通法的原則,甚至英國議會在16世紀通過的法律[statute 0f uses(1536)]仍然是現在學習財產法的法學院學生需要學習的東西。這些法律在美國取得獨立地位之時,由各個州的議會將其作為普通法的一部分予以接納。但是在很多情況下,這些古老的規則已經不再有效——它們已經被現代的立法或者法院判例所廢除。現在的學生之所以仍然要學習,是因為不了解 這些規則,就無法理解現在許多財產法規則存在的原因。美國的財產法認為,不動產權所有人所擁有的並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對于土地的產權(estate)。這些土地產權主要包括非限定繼承不動產(fee simple)、限嗣繼承不動產(fee tail)、終身產權(1ife estate)、未來權益(future interests)、定期租賃tenancy for years)、定期續租(periodic tenancy)、不定期租賃(tenancy at will)等等;還包括不動產的幾種共同所有形式以及地役權(easements)、隨土地轉移的約定covenants nmning with land)和基于衡平法的地役權(equitable servi-tudes)。一個人所能夠擁有的最大的土地產權就是無條件可繼承不動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他可以將這個產權完全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以及其繼承人)保留其余產權,還可以將其分成幾個部分轉讓給不同的人。但是這種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則,否則就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歸于無效,從而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如果將同一產權同時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則可能形成產權的共有形式。如果他將其產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余部分,則可能形成租賃關系。關于租賃關系的法律規則是一個比較專門的題目,而且常常會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權法的問題。(如租賃關系雙方關于維修房屋的義務即涉及到合同法的問題,而雙方對于發生在租賃土地上的侵權責任的分擔則涉及到侵權法的問題。)另外,如果他給予他人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如通行權,則該他人擁有的這種權利可能就是地役權,而權利出讓人的土地則受到該地役權的限制。 第四部分是政府對于土地使用的管理。這些主要包括土地分區(zoning)、規劃(planning)、歷史遺跡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基于憲法的土地征用及反歧視方面的法律。土地分區及規劃均為傳統的對于土地使用的控制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而土地征用以及反歧視等則反映了美國憲法對于各個部門法的巨大影響。第五部門是關于不動產的轉讓。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土地產權的復雜性,它的轉讓也是由和動產的轉讓不同的規則來約束的。,這里主要涉及到土地權益買賣雙方的權益問題、土地權益的登記制度以及產權保證等題目。第六部分為簡短的結束語。

譯者序 第七版前言 致謝 第一部分 財產制度--財產法概述 第一章 什麼是財產? 第二章 財產的特性 第三章 財產的傳統客體和分類 第四章 財產的非傳統客體和分類 第五章 財產在社會中的作用 第六章 財產法的執業--律師們做什麼? 第二部分 財產的取得(這里主要是指個人財產) 第七章 拾得 第八章 保管的設立 第九章 善意購買 第十章 未經授權的佔有 第十一章 錯誤地改善他人財產(添附) 第十二章 捐贈性轉讓 第三部分 土地上的私人權益 第十三章 不動產理論發展歷史的簡要回顧 第十四章 自由保有不動產 第十五章 未來權益 第十六章 共同所有權 第十七章 非自由保有產權︰房東和租戶 第十八章 對于他人的土地以及影響他人土地的自然資源的權利 第四部分 土地上的公眾利益(主要是土地使用) 第十九章 傳統的土地使用控制介紹 第二十章 土地使用控制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章 管理取得 第二十二章 對某些人群的歧視 第五部分 土地交易 第二十三章 不動產合同 第二十四章 地契 第二十五章 登記體系 第二十六章 產權保證方法 第六部分 結束語 索引

本書是一本典型的美國法學院教材。也許我們對財產法的某個問題很感興趣,想知道美國的法律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我們在書中找到了相應的內容,開始仔細地閱讀。可是卻發現,這里根本沒有我們要尋找的答案,反而帶給了我們更多的問題。顯然,這不同于我們大家所習見的法律教科書,作者並沒有“強加”給我們任何的理論或者觀點,他們所做的只是組織起一些材料,並通過這些材料引導我們去思考一些問題。法學教育的目的就是讓我們學會像一名法學研究人員、法官或律師一樣去思考問題。沒有任何一個人從法學院畢業的時候可以宣稱自己已經掌握了應對世界上一切法律問題的知識。畢竟法律規則是紛繁復雜且不斷變化的,要讓自己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要掌握規則背後的道理。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這也是我們在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時所應該注意的,即重要的不僅僅是理解規則本身,而是制定規則時所遵循的原則。 本書的內容共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財產法概述,主要是從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角度去觀察財產以及財產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財產的客體及分類等。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個人財產,即動產,主要是動產的取得和轉讓等。相對于不動產而言,動產的取得及轉讓比較簡單。第三部分是關于土地上的私人權益,亦即美國財產法所承認的不動產權益。美國的財產法繼承了很多英國普通法的原則,甚至英國議會在16世紀通過的法律[Statute of Uses(1536)]仍然是現在學習財產法的法學院學生需要學習的東西。\〃這些法律在美國取得獨立地位之時,由各個州的議會將其作為普通法的一部分予以接納。但是在很多情況下,這些古老的規則己經不再有效--它們已經被現代的立法或者法院判例所廢除。現在的學生之所以仍然要學習,是因為不了解這些規則,就無法理解現在許多財產法規則存在的原因。 美國的財產法認為,不動產權所有人所擁有的並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對于土地的產權(estate)。這些土地產權主要包括非限定繼承不動產(fee simple).限嗣繼承不動產(fee tail)、終身產權(life estate)、未來權益(future intepests)、定期租賃(tenancy for yearS)、定期續租(periodic tenancy)、不定期租賃(tenancy at will)等等;還包括不動產的幾種共同所有形式以及地役權(easements),隨土地轉移的約定(covenants running with land)和基于衡平法的地役權(equitable Servitudes)。一個人所能夠擁有的最大的土地產權就是無條件可繼承不動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他可以將這個產權完全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以及其繼承人)保留其余產權,還可以將其分成幾個部分轉讓給不同的人。但是這種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則,否則就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歸于無效,從而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如果將同一產權同時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則可能形成產權的共有形式。如果他將其產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余部分,則可能形成租賃關系。關于租賃關系的法律規則是一個比較專門的題目,而且常常會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權法的問題。(如租賃關系雙方關于維修房屋的義務即涉及到合同法的問題,而雙方對于發生在租賃土地上的侵權責任的分擔則涉及到侵權法的問題。)另外,如果他給予他人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如通行權,則該他人擁有的這種權利可能就是地役權,而權利出讓人的土地則受到該地役權的限制。 第四部分是政府對于土地使用的管理。這些主要包括土地分區(zoning)、規劃(planning)、歷史遺跡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基于憲法的土地征用及反歧視方面的法律。土地分區及規劃均為傳統的對于土地使用的控制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而土地征用以及反歧視等則反映了美國憲法對于各個部門法的巨大影響。第五部門是關于不動產的轉讓。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土地產權的復雜性,它的轉讓也是由和動產的轉讓不同的規則來約束的。這里主要涉及到土地權益買賣雙方的權益問題、土地權益的登記制度以及產權保證等題目。第六部分為簡短的結束語。 本書除第五部分(土地交易)由陳剛翻譯外,其余部分均由齊東祥翻譯。對于翻譯當中的錯誤和不足之處,尚祈讀者批評指正。讀者可以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與譯者聯系。 本書部分重要人名、地名的翻譯參考了商務印書館出版的《英語姓名譯名手冊》和《美國地名譯名手冊》,其他人名、地名則按照通常的翻譯原則處理。書中對于其他材料的引用(Citaions),翻譯的原則是能夠讓感興趣的讀者可以找到原始的資料。書中所涉及的原書頁碼,請參看本書所加的編碼。 翻譯本書需要的時間和努力遠遠超出了最初的預期。對那些在此過程中曾經給予我支持和鼓勵的朋友,我在這里向他們表示發自我心底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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