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保險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5月

海上貨物保險

作者:楊良宜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01日
ISBN:9787511812285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360元

本書作者從事國際航運及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著述頗豐,涉及領域廣泛。作者本次講其關注領域從仲裁及航運法律領域擴展至與航運及貿易密切相關的領域——海上保險法律領域,推出這一力作。 本書主要講述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文的內容為基礎,分析該條文的改變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的改變,藉此梳理和闡述海上貨物保險領域的各項制度及其發展與變化。同時,亦介紹英國目前針對岸上保險法正在醞釀的一些重大改革。全書涉及絕對善意,可保利益、保險合約、適用法與管轄權、一切險承保風險以及近因原則、非實質損失的承保、除外風險、損失的類別、承保風險的開始與結束、賠付的原則與做法、代位求償權、向船舶/承運人索賠的處理等方面內容。 保險法律十分復雜且內容豐富,作者依舊秉承其寫作風格,以大量鮮活的案例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的精義。相信本書能給從事本領域研究和實務的讀者以啟示和幫助。

第一章 海上貨物報檢簡介 1.序言 2.開口/預約保單的做法(Open Cover) 2.1 第一種︰選擇性的開口保單 2.2 第二種︰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3 第三種︰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4 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的前身︰浮動保單 2.5 開口/預約保單中受保人的定義與範圍 3.延誤宣告 3.1 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 3.1.1 善意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utmost good faith) 3.1.2 惡意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bad faith) 3.2 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Facultative/Obligatory open cover) 4.標準開口保單的有關條文 5.開口保單內容 5.1 開口保單內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Alpina Insurance 5.2 開口保單內容例子之二:WISE(Underwriting Agency)Ltd.v.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A 6.保險證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6.1 保險證明的有條文或內容 6.2 保險證明與開口保單是屬于兩份不同的保險合約 6.3 保險證明不是一份保單 7.開口/預約保單與保險證明之間的矛盾 第二章 絕對善意 1.序言 2.英國法律對一般合約沒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 原因之一:與合約方各自為己謀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 原因之二:善意的說法空泛 2.3 原因之三:善意難以定下標準/準則與難以證明主觀的思維是否善意 2.4 原因之四:善意與訂約自由有矛盾/沖突 2.5 原因之五:慈意與訂約方努力進行談判以達致對己方有利的結果相矛盾 2.6 總結的看法 3.保險合約要求善意的原因 4.披露 4.1 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time of disclosure) 4.1.1 披露責任的持續性疑問 4.1.2 有關披露責任與絕對善意在保險合約訂立前後不同對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Ltd.v.Pine Top Insurance Co.Ltd. 4.1.3 進一步明確保險合約訂立後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約關系為準的先例:The“Mercandian Continent” 4.1.4 情況之一:保單更改(variation)的絕對善意 4.1.5 情況之二:續保(held covered)的絕對善意 4.1.6 情況之三:向保險人要求賠付 4.1.7 情況之四:開口/預約保單下受保人的絕對善意 4.1.8 總結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 4.2 受保人知情(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 4.2.1 對事實或情況的披露 4.2.2 從誰的角度看是實質性重要 4.3 什麼是對一個謹慎保險人有實質性重要(the test for“materiali-ty”) 4.3.1 誰是謹慎保險人 4.3.2 受影響要到什麼程度 4.3.2.1 三種不同程度的考驗 4.3.2.2 第一種與第三種考驗的取舍 4.3.2.3 第二種與第三種考驗取舍的可能性 4.3.3 實質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險類別有所不同 4.3.4 對實質性重要的總結 4.4 保險人選擇讓合經銷無效與重新確認合約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 令保險合約無效的棄權的大原則 4.4.2 何謂保險人知道他的權利 4.4.3 何謂合理時間以及保險人保持沉默的後果 4.4.4 保險人作出無損害保留(reservation) 4.4.5 有關什麼是確認保險合約之一:繼續有效的通知 4.4.6 有關什麼是確認保險合約之二:作出賠付或承諾賠付 4.4.7 棄權與禁止翻供 5.海上貨物保險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5.1 所有權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 估值過高(over-valuation) 5.3 雙重保險(double insurance) 5.4 承保貨物是價值很高的名牌的情況 5.5 承保貨物的歷史:二手貨或者是舊物品 5.6 包裝 5.7 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險人拒絕承保與以前的索賠記錄 5.8 代位求償權 5.9 道德風險 5.9.1 貨物估值過高中蘊涵的道德風險 5.9.2 受保人面對欺詐指揮蘊涵的道德風險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6.1 會減少承保風險的情況 6.2 保險人應該知道的情況 6.3 保險人棄權(waive)的信息 6.4 因為保險合約中明示或默示保證條文的存在而變得多余的信息 6.5 保險合約內減輕或排除受保人披露義務條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責任時保險人的救濟 7.1 絕對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責任是否是合約以外的責任 7.2 違反披露責任的唯一救濟是令保險合約無效 8.受保人的誤述 8.1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一般合約法有關誤述的差異 8.2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1967年《英國誤述法》差異的先例 8.3 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區別 8.3.1 一般合約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法律地位 8.3.2 《英國海上保險法》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相關規定 8.3.3 實質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一:The“Game Boy” 8.3.4 實質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二︰Glkencore v.Alpina 8.3.5 實質性重要先便介紹之三:Hamilton & Co.v.Eagle Star 8.3.6 有關事實與意見之間的不同的先例介紹:Kamidian v.Holt and Others 9.保險人針對受保人沒有披露或誤述的舉證責任總結與保險人自己的披露責任 10.法律改革 10.1 歐盟有關保險合約的指令 10.2 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的1957年與1980年報告 10.3 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 10.4 英國法律目前的改革 第三章 可保利益 第四章 保險合約的解釋 第五章 適用法與管轄權 第六章 一切險承保風險與局限以及近因原則 第七章 其他非實質損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損、救助費用、踫撞責任與航程終止 第八章 除外風險 第九章 協會戰爭險/罷工險條文(貨物)與有關協會貨物條文(B)與(C)的承保 第十章 損失的類別︰全損、推定全損與部分損壞 第十一章 承保風險的開始與結束,航次延誤,航次改變 第十二章 賠付原則與做法 第十三章 代位球償權 第十四章 向船舶/承運人索賠的處理 案例目錄 附錄一: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附錄二: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82 附錄三: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09 附錄四: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1/1/09 附錄五: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通過寫書來傳播知識是我本人i十年以來一直堅信的理念,也是支持自己筆耕不輟的原因。本書是近四年來我出版的第八本書(獨著及合著)。其中既有對較早期作品的更新,也有對于某些領域進行更深入研究後的作品。通過這些T作,我本人目前的系列作品已達到十八本。 促使我以海上貨物保險為課題來寫本書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本人之前的作品多集中在仲裁法律以及航運法律方而,所以我希望將研究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到與航運及貿易關系密切的領域,而保險這一與整個商業社會中各項活動都息息相關的領域無疑十分合適;二是我本人之前關于海上保險的作品已經跟不上法律的發展與變化了;三是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文在2009年有了新版本,研究這一重要改版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四是在我日常的業務中也會有很多朋友向我咨詢有關保險的問題,說明該方面的知識在中國還是非常需要的。另外考慮到中周目前居于世界前列的巨大貿易量,了解海上貨物保險方面的知識也是非常必要的。 眾所周知,1982年版的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文在生效後的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巨大成功,幾乎所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標準條文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此標準條文。所以很有必要通過研究該改版後的條文而關注整個貨物保險領域法律的發展與變化。本書也正是本著此目標,以2009年版的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文為基礎,著重分析該條文的改變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的改變。本書也同時介紹了英國目前針對岸上保險法正在醞釀的一些重大改革,包括絕對善意理論下受保人的披露責任與誤述、承諾性保證、保險人延誤賠付的責任或不合理要求損失的證明等內容。 由于保險法律十分復雜且內容豐富,即使在本書最後的審閱與校對階段,我仍然不斷找到新的內容加入,但為了能夠使本書與大家見面,不得不暫時告一段落。另外,很多方面在書中也只是淺嘗輒止,希望能引起一些喜愛保險的朋友的研究興趣。 我接下來的研究目標都會更加偏重于基礎的合約法與貿易法領域,如已經在籌劃與進行中的同屬一系列叢書的《國際貨物買賣》(楊大明律師著)以及《信用證與見索即付的保函》(本人與本人助手司嘉女士合著)。 最後,要在此感謝為此書出版做了大量工作的司嘉、陳淑玲、袁凱與周琳琳。另外,也要感謝法律出版社吳�女士對于本書出版所做的大量工作。 楊良宜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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