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9月

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作者:宋功德
出版社:北京大學
出版日期:2003年01月01日
ISBN:9787301060100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115元

本書主要從交易費用角度探討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本書的基本立場是,在對經濟行政法機制加以恰當設計的基礎上,歷經多方博弈而成的均衡的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弱化信息不對稱,能夠在有效制約行政機會主義的同時有效制約市場機會主義,從而最優整合最大限度節減交易費用總量與最有效提升市場效率的制度目標。 本書由導論和八章構成。第一章主要討論憲法如何設計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來為產權提供有限排他的行政保護,以便最大化財產的經濟價值。第二章依次探討了經濟行政挑戰民事訴訟、司法審查約束經濟行政、經濟行政的全方位擴張三個主要問題,旨在從復雜的權力結構中、尤其是從經濟行政與司法的關系中厘清經濟行政功能,並據此主張現代市場制度變遷的重心應從民商法轉向經濟行政法。第三章分別從制度結構的普在性與語境化、制度結構中的主體能動與互動、制度結構中的差異與認同三個視角,對經濟行政法的結構特性加以描述與解釋。第四章直接確證“制度結構均衡的經濟行政法能最優解決交易費用問題”這個核心命題,將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性均衡的基本涵義歸結為非對稱性均衡、經濟行政法制度供求均衡、主體法律地位總體平等、社會資源最優配置、整體經濟利益最大五個方面。第五章從國家立法與自治立法、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實體性法律規範與程序性法律規範三個方面,討論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均衡的規範形態。第六章主要分析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失衡,相繼討論了結構性失衡的市場癥狀、經濟行政的過與不及、對機會主義與結構性失衡關系的追問、絕對失衡與相對失衡四個問題。第七章引進經濟學上的機制設計理論來探討經濟行政法的均衡化問題,以便運用最小的信息維度來為主體提供最大的有利于制度目標實現的行為激勵;本章共討論了機制設計的理論變項、經濟行政法機制的內外協調一致、經濟行政法機制的制約激勵兼容三個基本問題。第八章主要探討如何通過多方博弈實現制度結構均衡,這一分析框架主要由市場主體/行政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由博弈規則所構築的博弈場域、博弈主體的博弈策略、博弈均衡解與制度均衡四個部分組成。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 三、命題的提出及論證路徑 四、據以確證核心命題的三個理論 第一章 憲法中的產權/經濟行政權 一、產權的排他性保護 二、產權排他性保護的有限性 三、經濟行政的憲法設計 四、經濟行政的邏輯結構 第二章 經濟行政功能的厘清 一、經濟行政挑戰民事訴訟 二、司法審查約束經濟行政 三、經濟行政的全方位擴張 第三章 經濟行政法的結構特性 一、制度結構的普適性與語境化 二、制度結構中的主體能動和互動 三、制度結構中的差異與認同 第四章 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的均衡 一、非對稱性均衡 二、經濟行政法的制度供求均衡 三、主體法律地位的總體平等 四、經濟行政法資源配置最優 五、整體經濟利益最大 第五章 制度結構均衡的規範形態 一、國家立法與行業自治立法 二、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 三、實體性規範與程序性規範 第六章 制度結構的失衡 一、結構性失衡的市場癥狀 二、經濟行政的過與不及 三、對機會主義與結構失衡關系的追問 四、絕對失衡與相對失衡 第七章 均衡化與機制設計 一、機制設計的理論變項 二、機制設計的內外協調一致 三、機制設計的制約激勵兼容 第八章 通過博弈實現制度結構均衡 一、博弈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 二、由博弈規則構築的博弈場域 三、博弈主體的策略 四、博弈均衡與制度結構均衡 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改革開放以來,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中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得到了長足發展,可謂碩果累累、成效顯著,這有力地推動著中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進程。但隨著社會轉型步伐的加快,行政法學研究與行政法制實踐之間不太適應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現有的行政法學研究由于基礎理論不夠厚實、研究方法非常有限等原因,不能令人滿意地對行政法現象加以描述、解釋。這就需要加強基礎理論研究、更新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決便盡快提高行政法學研究的整體水平。 當前,在中國行政法學界存在著一種亟待澄清的流行誤解,即認為行政法學屬于應用法學,無需耗費精力去搞基礎理論研究。我不太同意這種觀念。我個人認為,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行政法學要想生存、發展下去,就必須處理好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之間的關系,基礎理論研究應持之以恆,應用研究要踏踏實實;任何厚此薄彼或者顧此失彼的研究傾向,都不利于行政法學的正常發展,甚至有可能引致學科危機。就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現狀而言,我認為這兩種研究之間的關系還不夠和諧,二者相互依托、良性互動的格局尚未全面形成。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重應用研究、輕基礎理論研究,兩種研究之間是“失衡”的。 中國行政法學的成熟與繁榮,既需要無微不至的應用研究,更需要高瞻遠矚的基礎理論研究。通常而言,應用研究的優勢在于將研究日光鎖定在特定行政法領域之中、甚至特定行政法律制度之上,這有助于明察秋毫。但與此同時,應用研究的這種專注一點、無視其他的研究特點,又很容易造成研究視野狹窄。相對于應用研究而言,基礎理論的主要特點是形而上,這是由基礎理論必須勝任全面、深刻解釋行政法學基本問題的要求所決定的。當然,形而上並非不切實際、超凡脫俗。基礎理論只有立足現實、全面回應行政法制實踐需要、科學解釋行政法學基本問題,才能得以存在與發展。 我個人認為,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四點︰ 第一,基礎理論研究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基礎設施建設。眾所周知,基礎設施建設雖然投資大、周期長、收效慢,但沒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就不可能出現快速、持久的經濟發展。基礎理論研究就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理論是行政法學的根基所在,基礎理論研究關乎整個行政法學體系建設;如果基礎理論研究滯後了,不合時宜,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建設就不可能1導以正常進行。 ︰ 第二,基礎理論研究為應用研究提供最基本的理論支持。基礎理論研究是行政法學的“源”,應用研究是行政法學的“流”,二者之間的源流關系不可本末倒置。基礎理論研究為應用研究提供最基本的理論支持,主要是指通過對行政法核心理念、概念體系、基本範疇、價值判斷與功能定位等基本問題的系統研究,為應用研究提供研究平台。如果應用研究缺乏基礎理論研究的支持,或者脫離了基礎理論,就會成為無源之水,很難不是自說白話;就很難避免研究過程的片面性與研究結論的武斷性。因此,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落後,必然會嚴重制約應用研究的健康發展。 第三,基礎理論研究為行政法學研究提供方法論支掎。任何成功的行政法學研究,都離不開科學的研究方法;方法之于行政法學研究,猶如鑰匙之于鎖、槳之于船。基礎理論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不斷發展創新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以便為應用研究、乃至于整個行政法學研究提供方法論支持。這種方法論支持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不斷完善行政法學研究的傳統方法,確保其常用常新;二是經常不斷地對哲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相鄰學科的研究方法加以大膽借鑒、引進,經過改造、為我所用。這種方法論支持主要服務于兩種目的︰一是服務于行政法學研究,通過創新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來發揚新視角、拓展新視野、發現新資料、得出新結論;二是服務于行政法制建設,推動行政法律方法創新,例如將博弈方法引進行政法律制度變遷當中,通過行政法主體的多方博弈來推動行政法的權利(力)結構趨于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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