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中智能障礙者同意能力之研究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11月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中智能障礙者同意能力之研究

作者:林于軒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9年08月01日
ISBN:9789575111274
語言:繁體中文

  本書先從歷史的角度,爬梳過往社會對於智能障礙者的「性」存在何種迷思及偏見,並說明這些誤解會如何造成社會對於智能障礙者的壓迫及限制。接續則以實證研究澄清迷思,並介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及原則,作為檢驗臺灣判決及提供建議之基礎。於分析臺灣實務操作的缺失及不足後,本書擬就外國法進行比較分析,立於外國法較細緻之規範及討論上,最終提出本書之建言,期望能為刑法第225條「不知或不能抗拒」的認定劃出合理界線,在保護智能障礙者免於性剝削的同時,也留給他們情慾表達的空間。

作者簡介

林于軒

  現職
  律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章節架構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圍
第四節 章節安排

第二章 社會對於智能障礙者「性」的壓迫與進展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被誤解及壓迫的「性」
第二節 相關實證研究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三章 我國刑法第225條之解釋及實務判斷上之問題
第一節 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規範分析
第二節 「不知或不能抗拒」標準之浮動
第三節 實務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認定上存在之迷思及歧視
第四節 小結──問題意識的再確認

第四章 綜合討論及解決之道
第一節 性行為同意能力之比較法研究
第二節 我國刑法第225條同意能力所該具備之性認知
第三節 行為當下能否表達拒絕的意願

第五章 結 論

參考文獻

作者序

  臺灣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行為客體,除了因施用藥物或飲酒等因素而自陷昏迷者外,亦包含因智能障礙而無法表達拒絕意願之人。但在智能障礙者的情形,本罪的適用卻存在兩難。雖然本罪的立法意旨是在保障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但如果將智能障礙者一律視為本罪的行為客體,等於間接剝奪了他們與他人建構親密關係的權利。為了避免本罪成為智能障礙者的性禁令,條文中「不知或不能抗拒」如何認定就相當關鍵。本書的主軸,即是探討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的「不知或不能抗拒」,在被害人為智能障礙時者應該如何判斷及解釋。

  針對這個議題,多數人或許會認為只要委由專家鑑定即可,法律人少有能夠置喙的空間,甚至可能也未察覺有什麼問題需要被解決。本書則試著對目前實務的判斷方式提出疑問,例如,目前法院在認定「不知或不能抗拒」時,是否有一致的標準?社會對於智能障礙者所抱持的迷思,是否會影響法院對於智能障礙的被害人在性行為當下反應的解讀?而臺灣於2014年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不知或不能抗拒」這條界線要如何拿捏,才能符合身權公約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為了更完整地呈現問題的全貌,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本書乃先探討社會對智能障礙者存在何種誤會及偏見,並透過相關實證研究予以澄清。建立起對智能障礙者較為正確的認識後,再以外國法上較細緻之規範及討論為基礎,反思臺灣目前操作的缺失及不足,並提出本書之建言。盼能在刑法第225條「不知或不能抗拒」的認定上劃出合理界線,在保護智能障礙者免於性剝削的同時,也留給他們情慾表達的空間。

  本書能夠付梓,是因為一路上有幸獲得許多老師的幫忙。最要感謝的是指導教授李佳玟老師,謝謝老師在智識上帶給我的啟發,及思考視野的擴展,論文能夠完成也有賴於以往課堂上的紮實訓練,與寫作期間老師的嚴格把關。也感激陳昭如老師邀請Janine Benedet教授來臺演講,使我對這個議題有更深刻的瞭解,Janine Benedet教授的觀察及主張對本書也有很大的啟發。還要感謝薛智仁老師、劉文英老師在口試時給的修正建議,讓論文能更加完備。論文有機會出版,則要特別感謝蔡聖偉老師願意百忙中抽空閱讀拙著,並向出版社推薦,我的論文才有機會讓更多人看到。最後則要謝謝元照出版公司的支持,還有出版團隊的專業編輯與校對,這本書才能順利問世。

  礙於自身能力及研究題目之限制,本書恐有思慮未周之處,所顧及之議題亦為有限。不過仍期待本書能拋磚引玉,讓智能障礙者在「性」一事上所面臨的困境被更多人看見,並開啟更深入的討論。
  
林于軒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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