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81-110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11月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81-110
隨著人民銀行及銀保監會等主管機關,對中國大陸金融風險的不斷提示,「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繼出版三本與台資銀行大陸業務有關的法院判例叢書後,再次針對台資銀行最常遭遇的大陸業務問題,分為十五篇內容進行風險分析,特別是在借款、擔保、保理三大合同;進出口押匯、票據、保函、信用證、債權人撤銷權、破產撤銷、債權轉讓、侵權、銀行卡等九種銀行常見糾紛,及訴訟與執行兩大程序等進行實際案例的討論,相信對台資銀行降低大陸業務風險將起到積極且正面的作用,同時也感謝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對本書所給予的協助。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從業人員,或是在台灣從事與大陸業務相關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相關專業研究,且有助於銀行業務交流的共同平台,目的在促進台資銀行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與法規政策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下有效開發大陸地區銀行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宗旨,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期盼透過台資銀行從業人員共同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富拉凱投資銀行
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與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除了聚焦在台商回台上市櫃領域外,「富拉凱」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10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30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比1/3。
富拉凱2007年-2017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17年5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2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3 2016年9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4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5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7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8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9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0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3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4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5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7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18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9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0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導讀
第一篇 借款合同
【案例81】 合同明確約定是銀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案例82】 最高額抵押中債務人變更問題的探討
【案例83】 保兌倉業務模式中銀行的權利義務及審查重點
第二篇 擔保合同
【案例84】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
【案例85】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擔保行為無效
【案例86】 銀行監管資金的法律責任分析
【案例87】 銀行對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義務人的通知催促義務
第三篇 跨境擔保
【案例88】 內保外貸中保證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四篇 進出口押匯糾紛
【案例89】 進口押匯業務中信託收據的作用
第五篇 票據糾紛
【案例90】 法院可以主動適用票據權利時效
【案例91】 票據取得的合法方式與票據抗辯的法律分析
【案例92】 越權代表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六篇 保函糾紛
【案例93】 銀行分支機構辦理保函業務的注意事項
【案例94】 獨立保函欺詐是銀行止付的法定理由
第七篇 信用證糾紛
【案例95】 信用證單證相符要點
【案例96】 涉外信用證法律適用和信用證欺詐審查標準
第八篇 保理合同
【案例97】 應收帳款債務人書面確認和承諾的重要性分析
【案例98】 債務人確認虛假應收帳款導致銀行保理損失的責任分析
【案例99】 債務人以基礎交易項下抗辯權對抗債權受讓人
【案例100】 有追索權的保理銀行對被告主體的選擇
第九篇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案例101】 債權人撤銷權法定構成要件
第十篇 破產撤銷糾紛
【案例102】 銀行及時履行貸款提前到期通知義務的重要性
【案例103】 個別清償行為法律分析
第十一篇 債權轉讓糾紛
【案例104】 債權轉讓中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效力分析
第十二篇 侵權糾紛
【案例105】 第三人資產抵償部分債務,不免除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第十三篇 銀行卡糾紛
【案例106】 第三方支付下銀行對儲戶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四篇 訴訟程序
【案例107】 銀行應承擔錯誤申請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108】 再審期限的確定
第十五篇 執行程序
【案例109】 以房抵債的受讓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執行異議
【案例110】 執行中評估拍賣的範圍及具體程序
【案例 84】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 寧波銀行與華盛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5985號 【摘要】 房屋抵押擔保,是有效防範借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且已備案登記的抵押合同效力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銀行應盡審慎注意義務,確保抵押人配偶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空白留待補記數額的抵押合同,只要出於抵押人真實意思表示,則視為任意性授權行為,抵押合同持有人填寫任意金額,均可視為在其授權的範圍內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8日,寧波銀行寶安支行(以下簡稱「寧波銀行」)和深圳市華盛輕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公司」)、廖嘉、郝建國、郝建強簽訂一份《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合同項下借貸業務總金額為不超過折合等值人民幣1,500萬元。合同項下所有業務的發生日期必須在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期間內。2013年7月18日,寧波銀行和廖嘉、郝建國、郝建強(三抵押人)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07307DY20130356),約定: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依授信業務合同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自願為抵押權人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期間內,為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項業務所實際形成的所有債權,在不超過等值人民幣1,500萬元的最高限額內,提供抵押擔保。該《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備案。 同日,寧波銀行和廖嘉、郝建國、郝建強(三抵押人)再次簽訂一份合同編號同樣為07307DY20130356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依授信業務合同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其中並未填上最高債權額;然而此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未在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