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二、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個別所負之 ...目前線上:902人,瀏覽人次:64672135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編章節條文第三章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第四十二條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用詞定義本章用詞定義如下:一、第三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二、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死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及「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六、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保險金額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十五條定額式自負額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

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就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仍以一次計算。

第四十六條除外責任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第四十七條複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本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全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惟全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賠償責任總額最高仍不得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各項保險金額。

第四十八條其他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第三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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