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附加保險 | 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個人保險回上頁:::首頁保險項目個人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附加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附加保險商品簡介被保險人已投保「第一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商品,可選擇是否加繳保險費投保。

承保範圍死亡給付、失能給付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第一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傷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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