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如何藉公證制度避免不動產買賣悔約之風險@ 台北地方 ... | 澳門 樓宇 臨時買賣合約

但是,在做契之前,不少當事人亦會先訂立另一份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以作為收取定金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中的 ...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周家寅的部落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02-23140918/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版主資歷: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八十七年公證人高考及格/擔任公證人職務二十年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011120049澳門如何藉公證制度避免不動產買賣悔約之風險?公證人及公證法相關知識                                    買樓撻定                         2008.04.23華僑報 樓宇買賣必須到公證署或律師樓(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以公證書(即俗稱“做契”)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業權移轉的法律文件。

但是,在做契之前,不少當事人亦會先訂立另一份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以作為收取定金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中的必然步驟(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買賣雙方承諾將來做契),即使訂立了,有關物業的業權仍為賣方所有。

因此,該合同是否訂立,完全由雙方自由協議,又或雙方當事人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按照合同自由精神,在簽契前業主仍有權對房屋作出處置,包括取消交易或賣給第三者。

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義務時,合同即會作廢,買方所支付的定金會被沒收。

另一方面,業主亦有權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因此,如業主反口不出售該樓宇,便無須取得買家的許可。

不過,若業主違約,買家即可以按照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等。

所以,簽署臨時合同後,違約方依約賠償亦是法律所容許的機制。

假如買方堅持寧願要樓,不要賠償,那樓宇又仍在原業主的名下未被再次轉賣時,持有預約合同的買方便可選擇對樓宇採取“特定執行”,亦即是採用司法途徑,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強制業主把樓宇出售。

 另外,如買方想確保交易可以完成,減低被“撻定”的風險,也可以從物業登記方面著手。

具體方法是在預約合同中加入賦予“物權效力”的條款,再將預約合同交由公證員/私人公證員以“經認證文書”簽訂,隨後把該合同作物業登記。

萬一業主違約把樓宇再轉售給第三人,只要被賦予物權效力的預約合同登記在先,那麼,被違約一方(原買方)仍可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以取回樓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04-407,799,820,866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第2,6條的規定。

 註:「撻定」泛指買賣雙方於簽署買賣合約及買方繳交定金後,其中一方沒有按雙方合約所定繼續辦理手續,以致交易未能如期完成。

無論因為甚麼原因「撻定」,除了損失已繳付的定金外,亦須承擔繳付買賣雙方的代理佣金費用、律師費等的責任,若為賣方悔約,賣方需要賠償雙倍定金予買方,故通常會稱之為賣方「賠定」。

如果是買方「撻定」,除損失定金外,亦要按合約所訂向賣方作出賠償。

地產代理於物業交易過程中,擔當為客戶提供市場資訊、協助睇樓安排等服務,故不論是賣方「賠定」或買家「撻定」導致無法完成交易,一般而言都要向代理繳付佣金,費用通常由「賠定」或「撻定」一方繳付買賣雙方佣金給物業經紀,但亦要因應個別事例而定,而且不同合約的重點或細節亦有不同,因此客人可與專業地產代理了解清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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