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使用牌照稅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附檔: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DOC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DOC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DOC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四、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及艦艇等交通工具。

但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五、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

六、裝配之交通工具:指以國內外出品之交通工具零件,裝配成為可供行駛之交通工具。

七、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指非屬交通工具,而利用其機動或其他設備代替交通工具使用者,如專供農業用之耕耘機,利用其發動機,裝置為類似載貨、載客車等屬之。

第3條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發照。

第4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章課稅標的及稅額第5條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6條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第三章免稅範圍第7條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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