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社會安全法規彙編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11月
社會法:社會安全法規彙編
社會法是實現社會國理想與社會基本權之重要基礎,國家應保障人民具人格尊嚴之最低生存條件,二次戰後西歐民主國家皆致力於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本書特將我國有關之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分類整理,包含社會憲法、國際社會法、社會保險法、軍公教退撫與勞工退休法規、社會補償法、社會促進與扶助法,以及相關的大法官解釋,並加入相關之函示或判例等,以利大眾查看。
本書重要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作者簡介
主編:郭明政
【現職】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暨法學院副院長
【經歷】 勞委會勞保年金之規劃 經建會、內政部、銓敘部分別就國民年金及其相關配合措施之規劃 司法院第524號、第578號之聽證 參與監察院全國社會福利總體檢之諮詢會議,尤其在銓敘部舉行公教退撫制度問題座談會之規劃 參與第一次及第二次全國社會福利會議 勞委會法規會委員、訴願會委員 台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
序言
2007、2008接連完成立法並在2008、2009實施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則使得台灣社會安全制度的最大缺陷獲得填補。至此,在台灣的天空下,不止出現了新興的福利國家,甚且已是成熟的福利國家。值此時刻,此一法規彙編的出版格具意義。
如此社會安全制度,乃溯源於1880年代德國的社會立法。1883年德國實施了健康保險,也開啟了現代福利國家的序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以及1966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社會安全權的規定,宣示社會安全權乃是人權,也是普世價值的必要成分。1952年國際勞動組織102號社會安全基準公約的制訂,再次說明社會安全制度乃是近代人類文明的必要成分。德國1975年的社會法法典更說明社會安全制度的瓜熟蒂落。自德國於19世紀80年代接連實施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後,社會保險不只傳遍歐陸,也越過英吉利海峽在1911年為英國所接受,進而越過大西洋登陸新大陸,其中尤以美國1935年的社會安權法案別具意義。日本 1922年的健康保險,則使得亞洲也搭上了福利國家列車。在本人所主編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nsurance一書的序言裡,特別指出:The welfare state is one of the import systems that symbolize the twentieth century.
台灣在1950年實施勞工保險,也開啟了台灣社會安全的序幕。此後 1953、1958年再分別實施陸海空軍人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從此,台灣步上了現代福利國家之路。1995、1999年的全民健保與失業保險使得台灣的社會制度出現了趕德超美的發展。再加上前述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已和工業國家少有差異,甚且有所超越。德國的民法權威Larenz教授曾謂,對於多數的國民的社會生活,社會法的重要性已超過民法。同樣的,這句話也適用於台灣。若與歐美國家相較,台灣全民健保的普及率不止遠高於美國亦高於僅以勞工為主要對象的德國。就年金保險而言,台灣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實施之後,年金保險的普及率也遠高於概以勞工為主要對象的德國與美國的年金保險制度。
在20世紀中葉,也就是美國實施社會安全制度15年之後,台灣也步上了福利國家之路。經由五十餘年的發展,台灣不只已迎頭趕上,甚至還有超越之勢。當然,與工業國家相較,台灣仍有眾多努力的空間。如何將台灣的全民健保加以改革,尤其如何去除對於各職業別至為不平等的保費補貼制度,即為其例。不同職業別,尤其軍公教人員與勞工間,至為懸殊與差別待遇的老年安全體系,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至於長期照護制度,尤其長期照護保險,則仍待規劃與建構。
雖然如此,台灣人民的生、老、病、死、殘廢、失業、貧窮等,已無一不和社會安全法制發生密切關連。對多數人而言,社會安全法簡稱為社會法,的重要性也就遠逾傳統民法。因此,當多數人還只認識民法之時,而法規的出版也每止於民、刑法等傳統法域之時,社會法法規彙編的出版也就格外的需要與急迫。
論及社會法,也就是社會安全法,應釐清的,乃是社會安全制度的概念、範疇與體系。就此,將簡要說明如下:
1. 社會安全的概念與範疇社會法乃指社會安全法,亦即社會安全制度之法律。按社會安全一詞,在1935年美國制訂社會安全法之後,成為國際上所通行用語。考諸美國社會安全法,其內容主要為年金保險、勞災保險與失業保險。若與德國1883年以降所實施的社會保險相較,實質上非但少有突破,甚且也不及德國當時已實施的建康、勞災、年金及失業四大保險。依現行德國社會法法典,舉凡教育促進、勞動促進(包含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勞災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社會補償、子女津貼、養育津貼、兒童與青少年扶助、住屋津貼、身心障礙者保護及社會扶助等,概屬社會安全法之範疇。依1952年國際勞動組織102 號公約,社會安全應包括醫療照護、傷病給付、老年給付、勞災給付、家庭給付、生育給付、殘廢給付、遺屬給付。若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準,則社會安全不只前述的風險與給付,甚且還及於農民與勞工保護及公醫制度等。其中,農民及勞工的一般保護,與國際所通行社會安全的概念與範疇,顯有差異。
經由以上說明,社會安全或可為以下定義:社會安全乃是為因應現代社會所衍生的社會風險,以社會團結為手段,所採行之社會政策與制度。所謂社會風險,尤指現代工業勞工所可能遭遇風險,因為特定的事故而可能造成生活短缺的風險,其包括勞災、疾病、老年殘廢、死亡與失業等。如今,隨著經社變遷,長期照護需求的風險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在二次大戰以前,所謂社會風險每以勞工的風險為主要範圍,並以社會保險為主要手段。二次大戰以後,社會安全所保障的風險則逐步擴大而及於全民可能面臨的所有風險,包括因犯罪等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因養育、教育所造成之負擔以及貧窮所造成的困境。再者,社會安全也不再只是解決社會風險發生後的困境,而擴大為風險的防範,也因而涵蓋教育促進及工作促進等防範措施。簡要言之,舉凡針對因社會風險而產生的社會短缺現象所採行的社會保障措施,包括事故後的填補或事故前的防範,概可稱之社會安全。
2. 社會安全制度與法律之制度的關係
經由以上說明,社會安全制度,絕非未來社會的規劃,而是現實社會的實然,也是每一位國民、居民生活的當然成分。應予說明的是何以要出版此一法規彙編?或謂,社會安全制度和法律制度,究有何關連?針對此一問題,首應指出者乃是,社會安全制度絕非一個孤立的社會制度,社會安全制度所標記的福利國家或謂社會國也絕非孤立存在的國家體制。反之,社會安全制度或社會國,乃是與民主、法治(或謂民主國與法治國)緊密結合的社會與國家體制。亦即,社會安全務必基於民主程序或謂基於人民之同意而建制或改革同時也應以法律加以規範, 甚且應遵守法律保留之基本原則。所謂法律保留之原則,乃指所有的社會給付務必有其法律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或依據,意指所有的社會給付乃是基於人民的同意而給付,所有費用(如保費)的交付,也是基於人民同意而繳交。此外,法律規範則意指社會安全給付的明確性與權利性;亦即,社會安全給付絕非恩給,而是人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反之,在法規範下的依法行政,不止確保社會安全給付可免於恣意與擅斷,也免除社會給付官僚化,甚至父權化的危機。
經由以上說明,本法規彙編所應蒐集的法規及其分類,也就相對明確。準此,本法規彙編所應收錄者,乃是憲法與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其次,則是社會安全制度的核心部份,也就是社會保險法規,其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在此之餘,則分別就社會補償、社會促進、福利服務與社會救助等加以分門別類。
除以上社會安全法規的明確領域,本彙編也將把鄰接領域,尤其與勞工老年安全密切相關的勞基法有關規定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加以列入。與此相類者,則是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法規。最後,則收錄與前述法規密切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此一法規彙編,當成為立法、行政、司法、企業及第三部門的實務工作者的案頭書,而有助於社會安全實務者的工作。對學術或教育界而言,此彙編也當有助於有關的研究與教育。又社會安全既與所有國民、居民息息相關,此一彙編也當有助國民、居民的社會安全權利保障與促進。
經由現代資訊系統,此等法規的取得、更新,已至為簡易。雖然如此,一本經由專業挑選、整理的法規彙編,絕對仍有其必要。德國社會法典編篡的重要緣由之一,乃是為了回應眾多社會安全法規所造成法條叢林;亦即,欲藉以解決人民、行政人員,甚至司法人員越來越難以掌握社會安全有關法規範的困境。何年,台灣會制訂社會法法典,仍未可知。至少,應先行出版有關的法規彙編。如此,不只為社會法典鋪路,也是相關法典的實質替代。因此,此一法規彙編的出版,乃是為福利國家的建構、為人民的福祉,所盡的一份棉薄之力。
郭明政 2008/12/6 木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