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各論(一)合作原則之具體化環境受託組織 | 如何做好生意 - 2024年7月

環境法各論(一)合作原則之具體化環境受託組織

作者:陳慈陽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6年10月01日
ISBN:9789574139675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238元

  環境保護一方面從二十世紀中期以來的國家管制進入到污染者之自我管理,期能以政府、企業與人民合作來達成此目的,另一方面不論是污染防制或自然保育,重點從以往管制及污染排除,提前到預防階段之防制措施採取。此兩大趨勢主宰環境法未來發展,環境保護受託組織就是因應此趨勢所產生之環境保護機制。此法制有組織法上的預防功能,即由污染源設置相關組織來預防污染產生。我國專責人員制度有類似的功能,透過組織的建立,賦予該組織環境保護的功能,可以更有效的預防污染的發生,或是輔助日後污染爭議處理的進行。
  在比較立法例上有德國聯邦污染防制法所設置「環境保護受託組織」,其定位係屬事業體的內部監督機制,監督事業體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透過監督機制的建立,使得環境保護的工作可以更確實的落實。美國雖沒有德國環境受託組織的機制,但是美國透過各種基金會、民間團體等,對事業體進行廣泛的監督。日本則在「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建立「能源管理士」機制,與我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類似,都是集執行與監督於一身的組織,但其授權的明確性等,值得我國參考。
  我國專責人員制度對於環境保護有正面的貢獻,對我國環境保護的落實值得肯定。如引進德國「環境保護受託組織」的內部監督機制,可以在污染預防、管制、污染爭議法律救濟等階段,提供輔助性的功能,有助於提升專責人員的功能,提升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益。

第一章 前言∕1
第二章 環境受託組織的分析∕5第一節 概述∕5第二節 制度背景∕5第三節 環境受託組織與環境法上合作原則的關係∕8第四節 環境受託組織的設置及目的∕11第五節 環境受託組織共通的本質及任務∕13第六節 環境受託組織法制之設計∕15第一項∕德國聯邦污染防制法的環境保護受託組織∕15第一目 受託組織的設置標準∕15第二目 受託組織之權限∕16第一款 任務∕16第二款 對企業主決策的意見提供∕17第三款 報告權∕18第三目 企業主的義務∕18第一款 通知主管機關∕19第二款 通知受託組織所屬職工會∕19第三款 聘任優良受託組織∕19第四款 執行業務條件的提供∕19第四目 受託組織的工作權保障∕20第五目 核能意外事件受託組織∕20第二項 其他法律的規定∕22第一目 水資源管理法的環境保護受託組織∕22第二目 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之環境保護受託組織∕24第七節 環境受託組織法制之特徵∕25第一項 設置標準的授權明確性∕25第二項 受託組織任務的明確性∕25第三項 受託組織的定位∕26第四項 受託組織權利的保障∕27
第三章 我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制度的現狀與分析∕28第一節 概述∕28第二節 法源∕28第一項 憲法∕28第二項 環境基本法∕31第三項 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法令∕34第三節 專責人員的訓練與聘僱∕37第一項 專責人員的訓練∕37第二項 專責人員的聘僱∕38第一目 聘僱資格的限制∕38第二目 聘僱場所的限制∕38第四節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種類及其設置∕40第一項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種類∕40第二項 環境專責人員的設置標準∕43第一目 排放標準模式∕43第二目 持有標準模式∕45第三目 公告模式∕46第一款 概述∕46第二款 設置標準之分析∕47第五節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職權∕54第一項 釐定污染防制計畫∕55第二項 監督∕55第三項 擬定緊急計畫及申報資料∕56第四項 協助改善計畫的執行及其他事項∕56第六節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57第一項 法源依據∕57第二項 設置標準∕57第三項 行使的職權∕59第七節 現行專責單位或人員的合法性疑義問題∕59第一項 法律授權的明確性∕59第二項 專責單位或人員與所屬事業的關係∕62第一目 從行使之職權觀察∕62第二目 從相關法規觀察∕63第三項 專責人員執行多樣職務∕64第一目 法令上的多樣性∕64第二目 實際上的多樣性∕64第四項 專責人員紀錄、申報資料的用途∕65第五項 違反設置義務的處罰∕66
第四章 其他國家類似環境受託組織∕67第一節 概述∕67第二節 美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的現狀∕67第一項 制度∕67第二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的實施∕71第三項 水污染防治法的實施∕73第四項 從美國經驗對於設計執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機制的省思∕74第三節 日本「能源管理士」制度簡介∕75第一項 立法目的∕75第二項 能源管理士的法令依據∕76第三項 設置能源管理士的標準∕76第一目 熱管理士的設置∕78第二目 電氣管理士的設置∕79第四項 能源管理士的職權∕80第一目 熱管理士的職權∕80第二目 電氣管理士的職權∕80第三目 廣泛的指揮權限∕81第五項 能源管理士制度的分析∕82第一目 法規範體系∕82第二目 能源管理士的職權∕83第三目 能源管理士的定位∕83第四目 能源管理士的工作權保障∕84
第五章 環境受託組織在環境法的效益∕85第一節 概述∕85第二節 動態的環境法體系∕85第三節 整體規範的效益∕88第一項 管制方式的改變∕89第二項 組織精簡∕90第三項 效率提高∕90第一目 行政效率的提高∕90第二目 事業體效率的提高∕91第四節 預防階段的效益∕92第一項 概說∕92第二項 計畫性措施之效益∕93第一目 計畫性措施之特性∕93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計畫性措施之效益∕94第三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效益∕96第一目 環境影響評估的特性∕96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環境影響評估的效益∕97第一款 環境影響說明書階段∕98第二款 環評委員會審查階段∕99第三款 環境影響評估書製作階段∕100第三目 政策決定的效益∕101第五節 管制階段的效益∕101第一項 概說及其功能∕101第二項 管制方式改變∕102第三項 行政管制措施的效益∕103第四項 影響性措施的效益∕106第一目 影響性措施之特性∕106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影響性措施之效益∕106第六節 救濟暨整治階段的效益∕108第一項 救濟暨整治階段概說及其功能∕108第二項 對現行公害糾紛處理的效益∕109第三項 環境損害救濟的效益∕110第一目 環境損害賠償的特性∕110第二目 環境損害賠償的難題∕112第三目 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未來發展方向∕113第一款 過失責任難以認定的克服─無過失責任的建立∕113第二款 因果關係舉證的克服──採原因推定原則∕114第三款 污染者不明的克服──補償暨整治基金的建構∕114第四款 賠償範圍論斷不易的克服──強制責任保險的採用∕115第四項 環境受託組織對於環境損害賠償的效益∕116第一目 過失責任的認定∕116第二目 因果關係的界定∕117第三目 污染者的確定∕118第四目 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118第五目 其他效益∕119
第六章 建構未來我國可行環境受託機制與組織之模式∕121第一節 概述∕121第二節 我國制度與德國環境受託組織的比較∕122第一項∕定位的差異性∕122第一目 德國環境受託組織係屬事業內部監督性質∕122第二目 專責人員屬於業務執行人員∕123第三目 德國與我國之比較∕125第二項∕行使職權的差異∕125第一目 監督與執行職權必須清楚劃分∕125第二目 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128第三目 工作條件的保障∕130第三節 我國專責人員的優點∕131第一項∕環境保護專業制度的建立∕131第二項 事業內部環境保護專業組織的建立∕134第三項 專責人員證照制度的建立∕136第四節 未來專責人員法制修改之建議∕137第一項∕業務操作不能廢除∕137第二項∕內部監督機制的引進∕138第一目 外部監督內部化不可行∕138第二目 內部監督機制的建立∕141第三目 我國現行法中類似的內部監督機制∕143第五節 引進環境受託組織應考量的問題∕145第一項∕職權的單純化∕145第二項∕負責的對象∕146第三項∕工作權的保障∕146第四項∕擔任監督職務的資格∕147第六節 引進內部監督機制的模式∕149第一項 法律授權明確性上的強化∕149第一目 專責人員定位屬性的明確化∕150第二目 法律授權規定的修正∕150第二項 引進內部監督機制的模式∕151第一目 模式一:完全引進∕151第一款 制度內涵∕151第二款 過渡期間的制度處理∕153第二目 模式二:採取監督與業務執行分工∕153第三項 配套措施∕154第一目 公信力的建立∕154第二目 從業人員的養成∕154第三目 從業人員的管理∕155第四目 資訊的公開∕157第七節 制度誘因∕158第一項∕環境損害保險費之減免∕158第二項∕舉證責任的轉換∕161第三項∕環境受託組織與ISO14000的結合∕162
附錄一、德國環境保護受託人相關規定之德中文對照表∕164一、聯邦污染防制法∕164二、水資源管理法∕180三、循環經濟廢棄物法∕193
附錄二、日本「能源使用合理化法」部分條文中日文對照表∕201主要參考書目∕219德文部分∕219中文部分∕221索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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