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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聞稿

一、 參考現行建築物之造價成本,修正「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調整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主要調整建築物本體之各區每坪造價,平均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English:::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小中大至搜尋搜尋搜尋熱門熱門:金融科技|IFRSs|洗錢防制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務資訊揭露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市場重要指標業務統計資料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English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務資訊揭露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市場重要指標業務統計資料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首長言論集IFRSs實施情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重大政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金融科技(含發展路徑圖)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新南向政策專區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雙語國家普惠金融專區純網路銀行專區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



2.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基本成份由中再公司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 訂定之。

分配成份之計算,以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之住宅火災保險保險費收入佔有率為準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第1條本辦法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與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再公司)共同組成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以共保方式承保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份,包括基本成份及分配成份。

基本成份由中再公司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分配成份之計算,以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之住宅火災保險保險費收入佔有率為準。

第一項共保組織之作業規範,由中再公司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3條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住宅地震危險,應以危險承擔機制分層承擔。

本保險開辦初期,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及分配方式如下:一第一層新臺幣二十億元,由共保組織承擔,並依前條第二項之認受成份分配共保組織會員之承擔額。

二第二層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必要時,得由財政部提供保證,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三第三層新臺幣二百億元,由中再公司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

四第四層新台幣一百億元,由政府承擔,損失發生時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需求報請行政院循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均以每一次地震事故保險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

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前項規定四層危險承擔限額之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

第二項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中再公司視住宅地震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第4條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房屋之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開辦初期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被保險房屋因地震造成全損時,額外支付臨時住宿費用,開辦初期每戶為新臺幣十八萬元。

前二項金額得由中再公司視住宅地震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第5條本保險於被保險房屋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

前項所稱全損,指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第6條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其純保險費率占百分之八十五,附加費用率占百分之十五。

附加費用率應至少包括共保組織管理費用、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危險之預留調整費用。

前項附加費用率之結構,由中再公司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危險之預留調整費用由中再公司設獨立帳戶代為管理。

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再公司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7條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應全數納入共保組織;其純保險費部分,由中再公司依照第三條危險承擔機制各層應分配之金額分配之;附加費用部分,由中再公司依照前條之費率結構所定項目及比率分配。

前項純保險費於第三條危險承擔機制第四層以上部分,應納入第二層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

第三條危險承擔機制各層應分配之純保險費比率,由中再公司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狀況訂定之。

第8條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每年底應就當年度共保分進保險費減除攤付賠款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為本保險特別準備金。

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除當年度前項餘額為負數時,得就不足部分之金額收回外,不得收回。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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