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法規名稱: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 ...目前線上:740人,瀏覽人次:59777097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時間:中華民國092年12月12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火災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________元為限,且不受主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之限制,另行給付之。

第三條(除外責任)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但不含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立法理由〕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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