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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期刊-法學叢刊第52 卷第2 期 ...

基於責任保險屬「消極保險」之特殊性,以及目前明顯偏低的法定保險金額(新台幣 150 萬元)的情況下,複保險的存在,與強制責任保險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的未壁有所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複保險撤銷權與法定保險金額制-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評析編著譯者:葉啟洲出版日期:2007.04刊登出處:台灣/法學叢刊/第52卷第2期/35-58頁頁  數:24點閱次數:686下載點數:96點銷售明細:授權者:葉啟洲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複保險;撤銷權;錯誤;法定保險金額;法定最低保險金額中文摘要:為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以來的缺失,修正後新法已於 94 年 l 月經立法院 3 讀通過,並自同年 2 月 7 日生效。

有關重複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新法增訂了契約當事人的「撤銷權」,用以銷除重複投保強制險的狀態。

此項複保險之撤銷權為保險法所無,其立法目的與制度功能如何,頗值重視。

但此一撤銷權之增訂,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性質與目的,尚有疑問。

基於責任保險屬「消極保險」之特殊性,以及目前明顯偏低的法定保險金額(新台幣 150 萬元)的情況下,複保險的存在,與強制責任保險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的未壁有所不合,甚且可能使得受害人獲得更高程度的保護。

因此,縱使複保險並非值得鼓勵的法律狀態,其弊端是否強烈到須賦予契約當事人「撤銷權」,即值得重新加以檢討。

再者,管制複保險的正當性,與本法所能提供給受害人的保險保障範圍息息相關。

在現行的「法定保險金額制」之下,強制保險之功能已受侷限,是否具備充分理由排斥複保險,亦有加以檢討之餘地。

目  次:壹、問題之提出貳、複保險與責任保險參、新法第 22 條之檢討肆、「管制複保險」與「被保險人、請求權人利益」之權衡伍、結語相關法條:民法第88、90、91、179條(96.03.28版)保險法第23、35、36、37、38、53、76、77條(96.01.10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11、22、27、29、44條(94.02.05版)相關判解:釋字第576號相關函釋:相關論著: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2. 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 ...金融與投資/保險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即是。

為了避免自殘意圖或遭他人殺害而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例子來看,若某甲以房屋向A保險人投保400萬,B保險人投保600萬,房屋實際價值800萬,則A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50萬〔=100*(400/800)=50〕,B保險人的保險人青任為75萬〔=100*(600/800)=75〕;若發生火災,該投保標的標物損失100萬,則A應負責賠償40萬〔=100*50/(50+75)=40〕,B應賠償60萬〔=100*75/(50+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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