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依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條款 約定 被保險人於 火災 事故發生後 建築物毀損 不適合 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 保險公司所 補償 之臨時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 ...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 ... 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 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免扣除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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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第二條:自負額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就理賠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免扣除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自負額。

第三條: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六、由於恐怖主義(Terrorism)破壞行為所致之損失。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力行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以遂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第四條:理賠事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建築物之保險金額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如與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第一章及第二章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第一章及第二章條款之規定。

※申報頻率: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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