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 ... | 有關電話行銷之規定何者錯誤

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五、 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1571號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原 規 定說  明 一、本應注意事項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訂定。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並無訂定本注意事項之法源依據,爰刪除第一點規定。

一、為規範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規範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二、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之業務。

       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之業務。

       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一、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二、因電話行銷人員之直屬主管負有直接指導電話行銷人員之責,爰要求其亦應具備保險業務員之資格,於第2項增列電話行銷人員之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四、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電話行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五、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除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電話行銷人員應向要保人說明,並應取得其同意。

       保險公司應於符合各公司之資料安全控管流程規範下,進行資料處理。

六、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除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電話行銷人員應向要保人說明,並應取得其同意。

       保險公司應於符合各公司之資料安全控管流程規範下,進行資料處理。

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六、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二十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保險業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表明保險電話行銷之目的、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登錄證字號或員工編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話紀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符合前項規定視為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出示登錄證。

七、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二十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保險業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姓名、登錄證字號或員工編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話記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一、配合第一點規定刪除,點次修正。

二、為使接受電話行銷之受話者於接受電話行銷之初即明白知悉正在接聽電話行銷之電話,爰增訂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表明保險電話行銷之目的,以避免後續糾紛。

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六項前段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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