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 |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保險利益原則(insurableinterestprinciple)目錄1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2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3保險利益構成的要件4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5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6人身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利益比較7保險利益的滅失8相關條目[編輯]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

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  英國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規定:“沒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險單以外沒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證明的,或通過賭博方式訂立的海上保險合同無效。

”1774年的《人壽保險法》也確立了保險利益原則,該法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將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視為賭博合同而無效。

我國《保險法》第12條也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編輯]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又一項重要原則。

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保險利益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繫,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將與自己無關的項目投保,企圖在事故發生後獲得賠償,是違背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對此法律不予保護。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文規定,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各國法律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險人的資格;  二是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2)簽定保險合同時投保人需有保險利益;履行時,如果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一般也隨即失效。

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有它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為前提,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以謀取保險賠償。

  其次,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

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係,而保險利益的變動正是導致危險因素髮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賠償程度。

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如果不堅持這個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得與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最後,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於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編輯]保險利益構成的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係的一個要件。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

在英國一般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係是法律所承認的。

”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

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

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

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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