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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第6條陸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第三條自負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百分之十。

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第四條理賠範圍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第五條修復費用理賠方式除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本保險條款第八條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依本保險條款第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修復賠償:(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現款賠償:(一)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

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複保險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同─被保險汽車同時訂有其他相同汽車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保險事故時,不問其契約之訂立,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他人所為,本公司對該項毀損滅失,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無效。

第七條修理前之勘估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全損之理賠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再扣除第三條所約定之自負額後賠付之。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折舊率(%)│賠償率(%)││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未滿一個月者│3│97││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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