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 | 保監局紅利實現率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保監局應業界要求,就指引25、指引27 – 指引30,​保監局於檢視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相關合規情況時會 ...Skiptocontent消費者保障>保單銷售的相關行業準則保單銷售的相關行業準則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致力與保險業共同合作,促進業界對消費者保障的良好做法。

保監局亦發出了指引,列明保險公司應遵從的最佳做法的原則。

例如《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指引15)、《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產品指引》(指引26)、《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指引27)、《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指引》(指引28)、《冷靜期指引》(指引29)、《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及《醫療保險業務指引》(指引31)。

指引25 -指引30及指引31已分別於2019年9月23日及2020年9月23日生效。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保監局應業界要求,就指引25、指引27–指引30,保監局於檢視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相關合規情況時會彈性處理,如同相關過渡期延至2021年3月31日。

至於指引31,保監局亦將於指引生效後彈性處理有關合規情況,直至2021年3月31日。

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自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先向保監局申請適當的保險中介人牌照。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90、91和92條(如適用)的法定操守規定。

保監局亦已發布《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這些守則旨在說明於正常情況下,持牌保險代理人和持牌保險經紀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應該遵守的操守原則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規管長期保單的銷售,以促進公平待客國際保險監督聯會頒布的《保險核心原則、準則、指導及評估方法19--商業行為規範》訂明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時,應該確保客戶在簽訂合約之前,一直至合約所訂一切責任已予履行的整個過程,都能獲得公平對待。

指引15及指引26,以及指引16分別就投連壽險產品及非投連壽險產品列明獲授權承保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全面規定,當中包括產品開發以至售後監控等。

而指引25、指引27–指引30亦就銷售長期保險產品制定具體規定。

與此同時,保險業界亦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有關規定及措施包括如下:在產品設計時採用公平待客的原則:保險公司開發及推銷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客戶的權益。

向客戶提供足夠及清晰的資料:例如,在銷售投連壽險產品時,保險公司應在所有產品文件,包涵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的資料(包括其項下投資選項的資料),有關產品文件包括"產品小冊子"、"產品資料概要"、"利益說明文件"、"重要資料聲明書/申請人聲明書"。

銷售非投連壽險產品時亦需要向客戶提供充足及清晰的資料。

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盡力減低向客戶銷售不適合他們需要的產品的風險。

客戶的需要必須事先透過"財務需要分析"表格作出適當評估。

恰當的酬勞結構及避免利益衝突:保險公司有責任確保其中介人的酬勞結構,不會給予中介人不相稱的誘使他們從事不當銷售活動。

同時,保險業界已採用保監局規定的計算方法和披露格式,清楚列明在不同銷售渠道中,每項投連壽險產品的酬勞。

售後監控:為了確保客戶明白他們已購買的投連壽險產品的保單,指引15及指引26規定保險公司須為所有投連壽險產品的客戶作出售後監控。

而指引16亦要求保險公司就購買壽險產品(定期保險除外)的所有需要特別關顧的客戶作出售後監控措施。

長期保險保單轉保人壽保險保單的條款及細則反映了人壽保險保單屬長期的保險合約,其設計及宗旨為保障人的壽命,通常涉及較長年期。

保單持有人於已購買人壽保險保單的情況下,可能在期後會考慮購買另一份人壽保險保單以取代(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最初所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

於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應注意更改最初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不利之處(例如,可能會招致退保或提取保單款項的收費)。

因此,如保單持有人於申請一份全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時,同時決定取代或變更其早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則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確保該保單持有人獲詳盡告知有關轉保或變更的後果,從而讓其作出知情的決定。

指引27的目的正旨在處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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