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42 條(90.12.25 版)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檢視現行法規,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民國90 年12 月2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2 條, 損失之賠償本保險契約係依約定方式賠償保險標的物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民國90年12月25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42條損失之賠償本保險契約係依約定方式賠償保險標的物損失之契約。

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不得藉保險而獲得損失補償以外之不當利益。

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之損失,如已由第三人予以賠償時,就該已獲賠償部分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因不知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已獲得第三人賠償而仍予賠付時,得請求退還該部分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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