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保單由我做主—淺談保險受益人變更@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 ... | 受益人變更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2] 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跳到主文提供全方位新創公司法務設計、投資併購上市審查,證券交易異常審查、營業秘密與內部調查、全球專利商標布局授權與維權、電子商務法律安排、不動產法律規劃與登記、國內外訴訟策略的專業律師、商標律師、專利師事務所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
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
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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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Feb17Mon202015:23我的保單由我做主—淺談保險受益人變更我的保單由我做主—淺談保險受益人變更實習律師賴奕霖案例事實大雄是一名年約40歲的男子,與妻子靜香在2008年結了婚,兩人也因為事業忙碌沒有生小孩的打算。
婚後,大雄與靜香因為個性不合沒幾年便決定離婚,之後大雄與靜香也都找到了自己的新伴侶,展開新的生活。
某天下午,大雄的新女朋友圓圓發現大雄先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上千萬元的壽險,但保單上的受益人是大雄的母親,於是圓圓就向大雄提議能否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自己,降低自己心中的不安。
大雄心裡擔心,圓圓與他只是同居人還沒結婚,把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圓圓不知道保險公司會不會接受,大雄能否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呢? 分析先說結論,大雄可以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
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1]規定,要保人可以自行指定保險受益人,無須經過保險公司之同意。
然而,實務上為了避免詐領保險金的情形發生,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限定於與要保人具有親屬關係的父母、子女或是配偶,如果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與自己沒有親屬關係,負責的業務員必須請要保人說明原因[2],所以實務上多數要保人都會指定受益人為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
但是,要保人仍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3],具體的作法是先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親屬,待保險契約成立後,再以契約書變更受益人並通知保險公司,無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
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俗稱壽險)若要變更受益人,除了要保人指定、通知保險公司兩個條件外,還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因此,大雄若要將自己的壽險保單受益人改為圓圓,只要填寫變更受益人的申請書並通知保險公司就可以了。
[1]參照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2]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若否,應說明原因。
」[3]參照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文章標籤保險法受益人受益人變更之合法性保險契約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Zoomlaw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Zoomlaw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保險法上一篇:簡述「大法庭」的第一個裁定—詐欺犯之強制工作處分下一篇:刑事訴訟告訴之概念簡介歷史上的今天2021: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認有權採納初審之證人證據/眾律國際編輯部2020:簡述「大法庭」的第一個裁定—詐欺犯之強制工作處分2020:從維冠大樓建商脫產談脫產的合法性與被害人之權利保障2016:第三方支付關於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及交易額管制/實習律師林夏陞2015: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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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大雄與靜香因為個性不合沒幾年便決定離婚,之後大雄與靜香也都找到了自己的新伴侶,展開新的生活。
某天下午,大雄的新女朋友圓圓發現大雄先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上千萬元的壽險,但保單上的受益人是大雄的母親,於是圓圓就向大雄提議能否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自己,降低自己心中的不安。
大雄心裡擔心,圓圓與他只是同居人還沒結婚,把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圓圓不知道保險公司會不會接受,大雄能否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呢? 分析先說結論,大雄可以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
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1]規定,要保人可以自行指定保險受益人,無須經過保險公司之同意。
然而,實務上為了避免詐領保險金的情形發生,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限定於與要保人具有親屬關係的父母、子女或是配偶,如果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與自己沒有親屬關係,負責的業務員必須請要保人說明原因[2],所以實務上多數要保人都會指定受益人為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
但是,要保人仍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3],具體的作法是先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親屬,待保險契約成立後,再以契約書變更受益人並通知保險公司,無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
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俗稱壽險)若要變更受益人,除了要保人指定、通知保險公司兩個條件外,還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因此,大雄若要將自己的壽險保單受益人改為圓圓,只要填寫變更受益人的申請書並通知保險公司就可以了。
[1]參照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2]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若否,應說明原因。
」[3]參照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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