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業務員管理 |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如何處理

中華郵政公司所屬業務員非經辦理登記,領得登記證,不得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業務。

...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五十一條, 業務員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查詢專區|下載專區|郵政出版品|網站導覽|ENGLISH字型大小字型小字型中字型大郵政四法郵政子法營業規章郵政法規下載:::郵政子法遞送普及服務標準郵件處理規則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第三章負責人之資格第四章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第六章業務員管理第七章附則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查詢請輸入關鍵字首頁 > 郵政子法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第六章業務員管理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2號令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60085008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00010613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第三章負責人之資格第四章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第六章業務員管理第七章附則第六章業務員管理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所稱管理,係指對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

中華郵政公司所屬業務員非經辦理登記,領得登記證,不得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業務。

第四十七條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華郵政公司審查核可後,得申請登記為業務員:一、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並通過業務員資格測驗。

二、已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者,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後,得直接辦理登記。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之業務員。

前項核可條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於業務員管理要點訂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報請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

第四十八條申請登記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記處分尚未逾二年。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記。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十一、有事實證明最近三年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人身保險或簡易人壽保險。

第四十九條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業務員有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第二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回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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