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退休金條例 ... | 民國94年以前之年金保險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民國94 年06 月30 日修正) 英 ... 雇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本金及收益,應作為 ... 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移轉之前一日止。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列印時間:110/06/1709:27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民國94年06月30日修正)英 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辦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事業單位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保險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經營、執行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保險法所定主管機關。

第4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業,係指經營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人身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經紀人,係指保險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規定者。

第5條雇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本金及收益,應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勞工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6條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7條投保本保險、請領給付之手續及應備文件,除本辦法規定者外,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

 第二章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第8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或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減至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第9條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個別公司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得分別申請實施年金保險。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合計達二百人以上者,得經金融控股公司工會同意,金融控股公司無工會者,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體勞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併同申請實施年金保險。

依第一項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其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個別公司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依第二項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其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第10條事業單位徵詢勞工參加年金保險意願,應先將年金保險單條款交付勞工,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

第11條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

無工會者,免附。

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

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相關圖表:事業單位實施(變更、終止)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申請書.PDF勞工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徵詢書.PDF第12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變更保險人事項。

二、調降或調高年金保險費提繳率事項。

三、足以影響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事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有前項情形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之簽名同意書、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及變更之年金保險契約內容。

相關圖表:事業單位實施(變更、終止)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申請書.PDF勞工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徵詢書.PDF第13條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

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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