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 不動產 信託贈與稅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 ...X訊息關閉x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常見問答>贈與稅:::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民眾創新建言民眾申訴陳情討論區常見問答民意調查及參與:::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贈與稅Q1: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A: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Q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A:「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Q3: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A: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Q4: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A: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

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財政部65.6.5日台財稅字第33672號函) Q5: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A: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Q6: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A: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例如: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Q7: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基本文件? A: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基本文件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

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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