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倒貓砂,屋主判免賠? | 屋 主 連帶責任

(聯合報2017年11月21日報導: 房客倒貓砂塞社區水管屋主判免賠) ... 至於「共同行為人、造意人或幫助人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 ...JumptoNavigationJumptoMaincontent目前累積了159,857篇報導,共11,622位公民記者目前累積了159,857篇報導共11,622位公民記者選單關閉選單內文作者Tag搜尋表單搜尋房客倒貓砂,屋主判免賠?2017.11.2211:28地區:臺灣桃園市桃園區分類:社會關懷教育學習媒體觀察標籤:房客貓砂屋主共同行為人造意人幫助人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共同侵權行為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民法第185條民法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約定共用部分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共用部分PeoPo討論區0FB留言板0文字-AA+A【新聞疑義1742】房客倒貓砂,屋主判免賠?文/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新聞】 桃園某社區租客把使用過的貓砂倒進馬桶,造成共用汙水管堵塞,管委會花錢清理後向屋主求償,法官以屋主無法預見租客會傾倒貓砂、並無過失,判免賠。

陳姓婦人去年把房子租給林姓女子,林女在屋內養了二隻貓,常把使用過的貓砂直接倒入馬桶沖掉,今年初社區管委會發現共用汙水管堵塞、溢漏,花費廿二萬元修復後,認為是房客長期倒貓砂、在時間累積下造成汙水管淤塞,向陳姓屋主求償。

法院審理時,陳婦表示,汙水管線切開雖為沙子,但無法證明是貓砂,即便是貓砂,因貓砂可溶於水,管線堵塞可能是其他住戶傾倒木屑等造成,貓砂僅為堵塞的部分原因,不應由她負擔管線修復費用,主張免賠。

維修的水電師傅作證說,開挖管線後,堵塞物有膠狀固體,是黃色細粒,應該是貓砂遇水膨脤造成。

法官根據陳婦提供貓砂可溶於水的資料,查出貓砂特性是「非凝結礦砂,吸水後可自然崩解,可少量沖入馬桶或置入可燃性垃圾中」,且房客承認使用黃色貓砂,認定汙水管堵塞確為大量傾倒貓砂造成。

不過,法官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共設施的修繕、維護費用,要由區分所有權人(屋主)依比例分擔,貓砂是承租人傾倒,無法期待房東可預見房客把貓砂倒入馬桶而採取防範措施,認定汙水管堵塞不能歸責於房東,判房東免賠。

(聯合報2017年11月21日報導:房客倒貓砂塞社區水管屋主判免賠)【疑義】一、如非共同行為人、造意人或幫助人,亦非「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或「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難以民法第185條、第187條、第188條之規定主張之 按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除「被害人有無受有損害」(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註一)外,加害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不法?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註二)?被害人得否舉證以實其說(註三)?等,乃審查之重點。

 換言之,(一)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註四),而且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註五)。

(二)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因果關係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註六),或除有依法舉證轉置或免除舉證責任外,被害人無法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舉證之,自無法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註七)。

 至於「共同行為人、造意人或幫助人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固在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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