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光!變更受益人沒告知生存、身故分開辦新壽判賠10萬滿期金 ... |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曾女的謝姓前夫在民國88年12月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新潮流終身壽險還本型保險單」,約定生存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的受益 ...全部分類新聞觀點業務交流好險懂生活好險談健康退休先準備立即搜尋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輔銷工具e教育平台IFPA專區會員中心最新熱門產業togglemenu兩光!變更受益人沒告知生存、身故分開辦 新壽判賠10萬滿期金-PHEW!好險網輔銷工具登入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關閉分享連結確認複製確認分享確認分享關閉客戶名單篩選-全顯示篩選-追蹤中篩選-未標記新增名單姓名上次進站時間分享文章關閉視窗新增名單返回新增好險網要求下列權限記錄您的FB資料關閉視窗允許並登入FB關閉數據精靈好險網邀請您成為我們的VIP*如果同意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個資告知聲明同意取消關注我們,收看更多好文!Phew!好險網提醒感謝您的評分,已獲得積分1點,可供活動贈品拉霸使用。
關閉視窗目前位置>首頁>新聞觀點>時事>熱門話題終身壽險業務必讀產業資訊2021/01/18兩光!變更受益人沒告知生存、身故分開辦 新壽判賠10萬滿期金生存與身故受益人變更要分開辦理,否則保單到期時無法領取滿期金。
(圖/shutterstock)瀏覽數:15260分享連結確認分享確認分享確認複製關閉文/李瑞瑾有夠兩光!一名曾姓女子在向新光人壽辦理變更受益人時,不知道「生存受益人」與「身故受益人」要分開辦理,新壽業務員也未確實告知曾女應分別申請,讓曾女在保單到期時無法領取滿期金,氣得將新壽以債務不履行告上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業務員未盡告知義務,新壽應負賠償責任,要給付10萬224元給曾女。
曾女的謝姓前夫在民國88年12月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新潮流終身壽險還本型保險單」,約定生存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均為自己本人,保險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繳費期間20年,在民國108年12月期滿後可領回生存保險金10萬224元。
民國95年間,曾女將該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自己、受益人仍為前夫,一直到民國100年間,曾女又拿所有新光人壽的保單,向新光人壽辦理變更受益人為自己,然而,曾女當時並不知道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需要透過不同申請程序辦理變更,因經辦業務員的疏失,僅辦理變更身故受益人,漏辦變更生存受益人,讓她與謝男在104年9月離婚後,無法領取到滿期保險金,曾女因而依債務不履行向新光人壽提告,並要求新光人壽應給付10萬224元。
新壽則以當時所屬業務並未跟曾女解釋那麼多,只有變更身故受益人,並未變更生存受益人等語辯駁。
法官認為,曾女為保單的要保人,本有權變更受益人(含生存及身故),曾女在100年間向新壽表示變更受益人時,如果沒有特別情事存在,想要變更的欄位應該包含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
法官指出,當時新壽所屬專業保險業務員,如對於曾女的申請有疑義,應有義務向曾女說明告知變更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是不同申請程序,但卻疏忽未說明告知,導致保單未辦理變更生存受益人為曾女,滿期後也無法領取保險金,新壽自然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曾女請求新壽給付10萬224元為有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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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的謝姓前夫在民國88年12月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新潮流終身壽險還本型保險單」,約定生存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均為自己本人,保險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繳費期間20年,在民國108年12月期滿後可領回生存保險金10萬224元。
民國95年間,曾女將該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自己、受益人仍為前夫,一直到民國100年間,曾女又拿所有新光人壽的保單,向新光人壽辦理變更受益人為自己,然而,曾女當時並不知道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需要透過不同申請程序辦理變更,因經辦業務員的疏失,僅辦理變更身故受益人,漏辦變更生存受益人,讓她與謝男在104年9月離婚後,無法領取到滿期保險金,曾女因而依債務不履行向新光人壽提告,並要求新光人壽應給付10萬224元。
新壽則以當時所屬業務並未跟曾女解釋那麼多,只有變更身故受益人,並未變更生存受益人等語辯駁。
法官認為,曾女為保單的要保人,本有權變更受益人(含生存及身故),曾女在100年間向新壽表示變更受益人時,如果沒有特別情事存在,想要變更的欄位應該包含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
法官指出,當時新壽所屬專業保險業務員,如對於曾女的申請有疑義,應有義務向曾女說明告知變更生存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是不同申請程序,但卻疏忽未說明告知,導致保單未辦理變更生存受益人為曾女,滿期後也無法領取保險金,新壽自然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曾女請求新壽給付10萬224元為有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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