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查核定繳稅

房屋稅(每年5月適用)及地價稅(每年11月適用):. 尚未收到繳款書的民眾請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路繳稅服務:::回首頁線上繳稅查詢繳稅記錄使用說明Q&A上線銀行統計資料相關連結EnglishVersion網站導覽意見信箱稅務相關問題(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專線專線:0800-000-321本網站服務時間24小時申報相關軟體操作問題請洽: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線上繳稅taxonline網‧路‧繳‧稅‧真‧方‧便房屋稅繳款類別(必填)銷帳編號(必填)繳款金額(必填)繳納截止日(必填)日期格式共6碼,例:105年1月1日,請輸入050101期別代號(必填)範例圖示配合政府便民政策,自107年11月1日起擴大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繳納稅款之適用範圍,台端若對繳款書有疑義,可洽繳款書上之經辦人聯繫。

使用牌照稅(上期每年4月適用,下期每年10月適用):尚未收到繳款書的民眾請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是車牌號碼加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查詢,並可於線上進行繳稅作業。

房屋稅(每年5月適用)及地價稅(每年11月適用):尚未收到繳款書的民眾請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查詢及線上繳稅,並可於線上進行繳稅作業。

*營業稅租稅規避案件(406)核定稅額繳款書(繳款類別:11256)請至『營業稅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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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地方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稅率房屋課稅現值= 核定單價× 面積×(1 - 折舊率×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標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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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現值的認定(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106年7月1日起適用房屋使用情形持有戶數106.7.1起徵收率住家用自住用全國3戶內1.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不限其他住家用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1.5%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2.4%其他非自住本市2戶以內2.4%本市3戶以上3.6%非住家用營業用不限3%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2%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住家用3.6%營業用5%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5%非住家非營業用2.5%空置房屋(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住家用途非自住-起造人待售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1.5%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其他非自住本市2戶以內2.4%本市3戶以上3.6%非住家用途營業用途不限2%醫院、診所用途其他用途                                             備註:1.此表以臺北市稅率為例,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

2.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3. 房屋稅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房屋稅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1條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第3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第4條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5條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第7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第8條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第9條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

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10條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第12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13條(刪除)第14條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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