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我的E政府-申辦服務-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 ...

給付標準:.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尚未定義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上方連結網站連結下方連結電腦版:::選單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上方連結網站連結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搜尋找服務全站搜搜尋搜尋進階搜尋:::首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申辦服務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BopomofoFacebookTwitterlineEmail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給付標準: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

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3.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之給付標準,增給50%,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臨櫃親自現場辦理服務內容給付標準: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

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3.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之給付標準,增給50%,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申辦資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申辦流程1經由就診醫院開具「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並由醫院開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

2攜帶應備文件及填寫好申請書,至投保農會之保險部申請,再由農會將申請書寄至勞保局。

應備物品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審查書件:1.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填寫範例)。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3.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申請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害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等)。

作業天數10個工作天備註被保險人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



2.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相關問題及說明(農委會)

按非農會會員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擁有農地或承租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持以加保之自有農地,須依法取得所有權,並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網頁置頂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電腦模式:::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網站地圖雙語詞彙ENGLISH兒童版電腦模式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全站搜尋版本本單元內容搜尋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詢:::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現在位置: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集(FAQ)>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相關問題及說明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集(FAQ)版本本單元內容搜尋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 詢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相關問題及說明問1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審查認定有何法令依據?答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非農會會員;有關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審查認定。

問2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答一、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一) 年滿15歲以上者。

(二)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1. 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

但申報有案未滿2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4. 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五)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0,600元(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5,100元(月投保金額1/2)以上金額者。

(六)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二、上述自有或承租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自 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四、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

五、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問3如何申辦農民健康保險?答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一、國民身分證。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9/12/0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子法★相關題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月2日【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326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1條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804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47030號令修正發布第3、4、12、42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9、51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31、36~39、51條條文;增訂第15-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6條第1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第37條第1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5、20條條文;並增訂第49-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71號令修正公布第3、5~7、45、49、51條條文;增訂第44-1~44-3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7003204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章第四節節名【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第三章 保險費 §11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一節 通則 §16》第二節 生育給付 §24》第三節 醫療給付 §26》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第五節 喪葬給付 §40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第五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第六章 罰則 §45第七章 附則 §49【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2條(農保事故)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99年1月2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3條(主管機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7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回索引〉〉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4條(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相關法規】第三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



4.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委會)

農保及農職保簡介 · 加保資格、申請手續、繼續加保 · 實際耕作者FAQ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FAQ · 退保手續 · 給付 · 法令規章 · FAQ · 審議申請書及其他檢附文件 · 戶籍 ...網頁置頂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電腦模式:::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網站地圖雙語詞彙ENGLISH兒童版電腦模式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全站搜尋版本本單元內容搜尋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詢:::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現在位置:首頁>便民服務>農民福利制度>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便民服務  農民福利制度版本本單元內容搜尋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 詢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保及農職保簡介加保資格、申請手續、繼續加保實際耕作者FAQ農民職業災害保險FAQ退保手續給付法令規章FAQ審議申請書及其他檢附文件戶籍異動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107-10-29:11,702:::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關閉便民服務交流園地首長信箱常見問答集(FAQ)農民福利制度訴願程序說明重大政策產銷履歷—安全、永續、資訊公開之可追溯農產品農村再生創造臺灣農村的新價值雞蛋可溯源衛生安全有保障健全畜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因應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家禽產業重建措施關於農委會概述與沿革主任委員簡歷副主任委員簡歷專訪園地職掌與組織農業政策本會中程施政計畫(106至109年度)業務報告與施政報告每月重要措施主要國家農業政策法規與經濟動態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98年1月-101年12月)農業法令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農地管理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解釋令新聞與公報RSS新聞台農業新聞農委會所屬機關新聞資訊圖文消費者新聞休閒與生活消費者資訊專區食育樂識農業科技農業國家核心科技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貴重儀器供學研單位服務清單「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畜牧」第二次補助申請各機關(構)執行本會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授權金上繳原則及須提報本會核准案件農業科研成果應用可能涉及國內食、藥等領域之管理法規與例示統計與出版品農業統計經營管理合理化在農業之應用農業出版品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年報網路圖書館資料下載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logo及banner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3.人事業務相關資料4.研考業務相關資料5.會計業務相關資料農委會計畫研提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農業科技計畫農業管理計畫農業發展計畫110年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政府資訊公開農業法規與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法律草案公開執掌與組織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行政指導文書相關網站連結行政院暨各部會署農委會所屬機關農產品出口業務資訊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其他農業相關網站線上申辦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隱私權保護宣告/資訊安全政策/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本會位置圖/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電話/緊急災害聯絡農產品走私檢舉專線:0800-054300‧動物保護及畜禽產品走私檢舉專線:0800-231532‧農業諮詢專線:4499595(手機請加02)100212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886-2-2381--2991‧傳真:+886-2-2331--0341Copyright©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版權所有關閉



5.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2條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3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4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5條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

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第8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第9條投保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