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農民健康保險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9/12/0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子法★相關題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月2日【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326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1條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804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47030號令修正發布第3、4、12、42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9、51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31、36~39、51條條文;增訂第15-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6條第1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第37條第1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5、20條條文;並增訂第49-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71號令修正公布第3、5~7、45、49、51條條文;增訂第44-1~44-3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7003204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章第四節節名【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第三章 保險費 §11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一節 通則 §16》第二節 生育給付 §24》第三節 醫療給付 §26》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第五節 喪葬給付 §40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第五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第六章 罰則 §45第七章 附則 §49【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2條(農保事故)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99年1月2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3條(主管機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7年6月1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回索引〉〉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4條(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相關法規】第三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