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地價稅自用住宅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展開首頁線上櫃臺申辦下載及進度查詢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大中小申辦案件說明案件說明一、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2.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

(若部分出租或營業,按實際使用面積核定)。

3.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申辦注意事項: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三、重要提醒:請先檢視土地上之房屋是否已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三者其中之一辦竣戶籍登記,若還未遷入戶籍,請先辦妥戶籍登記,再申請。

應檢附文件(紅字部分申請人免自行檢附,系統可代為查調)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結合書表。

二、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三、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77年4月29日前己完成建築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老舊房屋)。

四、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填寫完整得免附)。

五、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時須檢附)。

六、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時須檢附)。

七、倘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達兩處以上,依規定選擇1處者,或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檢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所有土地,依規定選擇1處者,另檢附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九、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表單下載/流程說明處理天數一般案件9天,會勘案件20天連絡電話總     處TEL:8952-8625板橋分處TEL:8952-8210三鶯分處TEL:8671-8237三重分處TEL:8971-2383中和分處TEL:8245-0114瑞芳分處TEL:2406-2808新店分處TEL:8914-8801新莊分處TEL:2277-1300轉203淡水分處TEL:2621-2001轉3118汐止分處TEL:8643-2288轉155林口分處TEL:2600-5200轉214 更新日期:110-03-16點閱次數:43470發布日期:107-10-09發布單位:土地稅科一股各稅資訊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機關介紹簡介及沿革處長簡介組織職掌服務通訊得獎集錦線上櫃臺電子稅務文件申辦下載及進度查詢網路繳稅線上查繳稅網路申報預約服務稅額試算滯納金試算臨櫃線上補件常見問答房屋稅稅籍編號查詢直撥退稅匯款資料上傳便民服務全功能櫃臺話務中心手機視訊服務創新服務友善設施節稅健檢多元化繳稅稅務行事曆線上問卷意見交流友站連結查詢金融遺產專區資訊公開稅務新聞稅務公告法規釋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本處徵才採購決標公告會議紀錄政府資料開放宣導園地FB稅不著-呼叫暗光鳥活動訊息雲端發票e起來數位文宣教材下載預約到府講習新北市e稅報有獎徵答宣導手冊專區服務新冠肺炎地方稅專區身障人士專區銀髮族專區地政士專區新住民專區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專區志工專區退休人員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災害減免專區遺失物專區行政救濟專區得獎名單廉政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檔案應用專區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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