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下列何者不是金融服務業

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及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經蒐集 ... 號函有關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SOP)函示之內容,彙整為下列「公平待客 ...目前線上:1324人,瀏覽人次:62029141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有條文壹、前言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

特別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以重建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業之信心。

於2011年10月間,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於巴黎召開「二十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正式通過「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其中一項重要原則即為「金融服務業於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者」。

又為提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業於2015年修正公布並施行,增列強化保護金融消費者規範、行政管制措施及罰則。

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重視並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爰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下稱本原則),以為金融服務業推動與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參考。

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參、目的:透過本原則,期能促進金融服務業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擬定政策及策略並落實執行,提升金融服務業員工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遵循,以降低違法成本,並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心,助益金融服務業之永續發展。

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及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經蒐集金保法第二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各業法對於專業人員專業性之規定及本會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727號函有關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SOP)函示之內容,彙整為下列「公平待客原則」:┌───────┬────────────────────┐│原則│具體基本內容│├───────┼────────────────────┤│一、訂約公平誠│(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金融││信原則│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四)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二、注意與忠實│(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義務原則│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二)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三、廣告招攬真│(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實原則│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三項: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四、商品或服務│(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適合度原則│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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