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 | 再生能源補助

(四)申請案劃設再生能源設置專區之區位,已獲能源局核定他項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計畫(以下簡稱專區計畫)執行期程:每案 ...目前線上:1412人,瀏覽人次:605026439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所有條文一、經濟部為鼓勵地方政府主動劃設達一定規模之再生能源專區,帶動土地複合式多元利用,全面擴大落實設置,以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所稱再生能源設置專區,包含:(一)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區計畫範圍」。

(二)依據行政院「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所劃設之「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

(三)其他經能源局同意可設置再生能源專區之區位。

四、本要點執行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要點申請對象、補助標準及限制如下:(一)申請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每一申請單位於本要點執行期間,以申請至多十二案且同一時間執行案件數以六案為原則。

但有特殊情形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申請案之經費,依縣市規劃達成之推動目標核定之。

設置目標一萬瓩以上未達十五萬瓩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設置目標十五萬瓩以上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案劃設再生能源設置專區之區位,已獲能源局核定他項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計畫(以下簡稱專區計畫)執行期程:每案執行期程至少一年,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項目:(一)推動再生能源設置項目:太陽光電、陸域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沼氣發電及地熱發電。

(二)經費支用之範圍:1.可開發之再生能源區位確認:於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辦理調查土地使用分區、專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當地饋線容量及地主參與意願,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現勘確認屬可開發區位等。

2.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之行政推動業務:得包含辦理劃設再生能源設置專區土地、再生能源申設相關之使用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變更等審查與行政作業(含審查會議),及電業籌設主管機關同意函之審查與行政作業,並研定所轄區域再生能源申設案件相關程序加速審查之推動作法等。

3.完善再生能源設置之相關推動工作:得包含再生能源設置種類與分期目標規劃、辦理利害關係人(含申設者、輸配電業、土地所有人、當地民眾、民間團體或部落等)溝通協調會議、辦理招商引資工作、辦理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工作及成立在地多元服務據點等。

前項補助項目不得包含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

八、申請期間與應備文件:(一)申請期間:1.申請單位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向能源局提出執行專區計畫之申請。

2.能源局得視情形公告調整前目受理申請之期間。

3.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前二目規定期間者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提出申請,信封上並註明「申請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字樣: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直轄市或縣市之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3.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

4.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

5.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三)前款第二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再生能源設置專區目標(預期達成設置量)。

2.再生能源設置專區內容(至少須包含設置區位及辦理工作項目)。

3.執行時程及進度。

4.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經費分配。

(四)申請單位提送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附件一-申請書附件二-經費預算初估表附件三-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九、審查與核定:(一)能源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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