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 再生能源補助

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桃園市民眾及用電大戶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新聞公告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2020/07/17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相關條件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宜蘭縣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一、目的: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一)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二)宜蘭縣轄內依合作社法、社會團體法人及相關法規設立,並實際推動社會福利服務之合作社或社團法人組織。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95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四、截止申請期限: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9年6月30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9年11月15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五、相關連結:點擊網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詳見公告臺北市109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一、目的:為鼓勵於臺北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於臺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1.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截止申請期限: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本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相關連結:點擊網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詳見公告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一、目的:為鼓勵於新北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1.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度或109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案。

三、補助標準:1.總設置容量在10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總設置容量逾10峰瓩,且在30峰瓩以下者,其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總設置容量逾30峰瓩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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