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 指數股票型基金定義

另有關股票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定義,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列印時間:110.05.0612:52現在位置:行政函釋PDF友善列印行政函釋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10703519330號發文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相關法條:財團法人法第19條(107.08.01)要  旨: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定「股票」範圍是否包含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同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訂定相關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等疑義之相關法律意見說明主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法第19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部107年8月16日文綜字第1073023221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第1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案經轉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9907號函復略以:(一)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債券ETF;不含槓桿型ETF及反向ETF)。

(二)關於來函所詢本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定「股票」,其範圍是否包含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乙節,因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皆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所稱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故非屬本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稱「股票」之範圍。

另有關股票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定義,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5條及第37條第1項規定:「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併予敘明。

三、關於來函所詢貴部得否依本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訂定相關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乙節,按本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第1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律適用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如屬第19條第3項第1款至第5款所明列之財產運用方法者,自非第6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他投資項目及額度之範圍。

從而,不得再依第6款規定訂定相關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

四、檢送前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乙份供參。

正本:文化部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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