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中華民國) |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录. 1 前身; 2 歷史; 3 勞保對象; 4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 4.1 勞保歷史繳費 ...勞工保險(中華民國)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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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錄1前身2歷史3勞保對象4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4.1勞保歷史繳費費率4.2勞保基金投資收益率(績效)4.2.1歷年勞保基金投資績效5勞保給付之財源6勞保給付項目與規則6.1普通事故險給付6.2職業災害險給付6.3就業險給付6.4其他6.5墊償基金制度7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規則7.1舊制(一次給付)7.1.1舊制所產生的問題7.2新制(年金給付)7.2.1新制問題8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8.1失能補償一次金8.2眷屬補助9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9.1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10相關條目11參考資料12外部連結前身[編輯]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農民健康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編輯]1958年7月11日,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特別制定並頒布《勞工保險條例》。

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

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

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

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臺幣1,160元。

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臺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臺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在自己的「阿扁總統電子報中」提及指,政府已著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

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

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新臺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勞保對象[編輯]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編輯]110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薪資級距勞工保險薪資勞工保險總費率投保薪資×11.5%(不含職災費率)投保費用分攤比率其他投繳費率投保薪資(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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