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考古題區 | 複保險再保險差異

試就保險輔助人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有何主要差異?分別比較說明之。

... 茲分述複保險與再保險之意義與異同,並舉例說明如下: (一)複保險之意義:遇見最棒的自己~106年保險證照輔導區首頁保險學考古題區保險法考古題區保險經紀人服務項目:人壽保險推薦>一次給付防癌險遠雄人壽無上限終身醫療財產保險推薦>富邦個人意外險國泰一年期突發傷病保險保險理賠諮詢服務建築師責任險專區汽機車保險專區博客106年保險證照輔導區     【考古題】  一.請說明「投保率」、「普及率」、「保險密度」及「保險穿透度」之意義與公式。

【擬答】投保率=保險契約數÷全國人口數;意謂平均每一人口持有之契約張數。

普及率=保險金額÷國民所得;意謂每一元所得所獲之保額保障。

保險密度=保費收入÷全國人口數;意謂每人平均支出之保險費。

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毛額;意謂保險業對該國經濟之貢獻程度。

============================================================================================ 二.何謂保險金額?試問(一)火災保險、(二)海上貨物保險、(三)人壽保險、(四)責任保險等之保險金額如何訂定?【擬答】保險金額,指保險契約當事人(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問所約定的最高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的多寡,通常於訂約時由當事人約定,但在財產保險則受保險價額的限制。

(一)火災保險:以住宅火災保險而言,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保險金額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

至於動產標的則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

另外,商業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

(二)海上貨物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價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

由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已事先加以確定,故在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人無須再加以估計,依照契約所載的價值全部賠付即可。

是為定值保險方式。

(三)人壽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金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

由於人的生命與身體無法以金錢衡量,故以事先約定之金額為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即保單條款之約定,依照契約所載的金額給付。

是為定額保險方式。

(四)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故其對保險金額即為約定之「責任限額」。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視其實際需要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因此不會產生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情況。

================================================================================================一.試就保險輔助人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有何主要差異?分別比較說明之。

【擬答】 第八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代表保險人,有人身及財產保險代理人第九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代表要保人,有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第十條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代表委任的一方,一般公證海事公證==============================================================================================二.何謂保險代位權?何謂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人身保險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的理由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102)【擬答】1.保險代位權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 權力代位--上述保險法53條保險代位權就是權力代位。

   物上代位--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發生的損失,於給付全額保險金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殘餘物之一切權利。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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