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具備產壽險招攬資格之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原則 | 同時登錄產壽險公司經一公司依據第19條規定辦理停招時另一公司是否應停止登錄

同時具備產壽險招攬資格之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原則行政院金管會97.7.30金管保三字第09702115680號函主旨: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應比照本會95年1月16日金管保三字第09402142550號函釋辦理,請查照辦理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說明:按「依第19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與「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三年」同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該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是同時具備招攬壽險及產險資格之業務員,若經任一所屬公司依該規則第19條規定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自應比照旨揭函釋,於停止招攬處分之期限內,同時停止另一項招攬登錄,始符合該規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

 附: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95年1月16日保局三字第09402142550號函主旨:貴公會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會94年12月27日(94)產管第100號。

             二、保險業務員因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該規則)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適合擔任業務員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又該規則第2條第3款業已明訂「各有關公會」係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準此,倘保險業務員違反該規則第19條規定,經壽險業撤銷登錄處分者,即有該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之適用,故 貴公會知悉上開情事後,通知原登錄之產險業,並由其申請撤銷該業務員於產險業之登錄,自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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