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88年1月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5年繳費25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應如何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 ...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費二十五年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12條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費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契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一年定期修正制。
但具特殊性質之健康保險,其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人身保險業變更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時,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費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契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一年定期修正制。
但具特殊性質之健康保險,其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人身保險業變更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時,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 保 人 交付之保險費 減 去 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 依年金民國95年1月1日起訂立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最低準備金提存應採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與提存牽涉複雜的精算技術與法令規定會因保險契約之a保險期間b繳費方式c契約生效日d繳費期間而有差別依現行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中有關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依現行法令規定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跟提存何者正確a契約起始日b繳費方式c繳費期間d保險期間依現行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始自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