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 | 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經濟大蕭條時期,發生銀行擠兌的經驗,導致美國開始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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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擠兌或破產等危機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目錄1存款保險種類2各地情況2.1 美國2.2 印度2.3 加拿大2.4 日本2.5中華民國臺灣2.6中國大陸2.7 香港2.8 澳門3參見4參考文獻5相關研究論文6外部連結存款保險種類[編輯]存款保險限額目前世界各地有實施存款保險的地方,大多採用此方式,以限制額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數存款人的權益。

全額保障有時候,為了避免骨牌效應,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而會對於銀行與銀行間的存款或同業拆借,採取暫時性的全額保障的方式。

各地情況[編輯] 美國[編輯]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1934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的銀行危機時。

普通賬戶保額於2008年由原本十萬美元提升至25萬美元,個人退休賬戶(簡稱IRA)最高保額為25萬美元。

 印度[編輯]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於1962年建立。

 加拿大[編輯]加拿大於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公司。

它類似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日本[編輯]參見:預金保険機構(日語:預金保険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日語:預金保険機構)於1971年在東京成立,承擔日本的存款保險功能。

最高保額為1,000萬。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存款保險條例更多資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983年,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

1984年7月5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1984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全文26條。

1985年1月9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存款保險條例》。

隨後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存款人擠兌事件,危及金融穩定與可持續性。

1985年9月27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採自由投保方式,最高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1]1999年1月,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2005年1月,為控制與限縮中央存保之承保風險(避免惡意掏空中央存保),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強制申請核准制。

2007年7月1日,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150萬元。

[1]2008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中央存保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5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2011年1月1日,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恢復為新臺幣300萬元。

[2]中國大陸[編輯]更多資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存款保險條例自1949年建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個人存款以國家信用和中央財政作為背書,中國公民無需擔心因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使自己的儲蓄無法承兌。

2013年1月11日召開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本年度三項改革重點內容之一,並爭取在年內正式實行,填補中國在這方面的空白。

[3]2015年5月1日,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賠付上限定在50萬元人民幣。

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本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不包括這些機構在中國境外的分支機構。

此外,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也不適用於該存款保險制度。

[4]在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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