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 獨資公司企業人意外人生保險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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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1]。

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2]。

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

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3]。

目錄1基本概念1.1保險標的1.2保險費率1.2.1費率的厘定1.3賠付率1.4例子2保險的原則2.1保險利益原則2.2最大誠信原則2.3損失補償原則2.4近因原則3保險與賭博4保險的歷史4.1保險的萌芽4.2海上保險4.3火災保險4.4人壽保險4.5社會保險4.6中國保險發展簡史5保險的分類5.1按保險標的5.2按保險性質6爭論6.1人壽保險和儲蓄6.2保險條款的通俗化6.3「霸王條款」7保險基礎知識8保險分類9保險市場10流行文化10.1 中國內地10.2 香港10.3 美國11參考文獻12外部連結13參見基本概念[編輯]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

[4]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其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簡稱「保單」。

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

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

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5]。

保險標的[編輯]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編輯]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費率的厘定[編輯]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

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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