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 責任保險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財產保險指的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 ... 廣義上,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有形損失)、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財產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財產保險(Propertyinsurance)該條目對應的頁面分類是財產保險。

目錄1財產保險的定義2財產保險的可保範圍3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4相關條目[編輯]財產保險的定義  財產保險指的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

廣義上,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有形損失)、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與家庭有關的僅指財產損失保險,主要有家庭財產保險及附加盜竊險、機動車保險、自行車保險、房屋保險、家用電器專項保險等。

[編輯]財產保險的可保範圍  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

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

  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

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編輯]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

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

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

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

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占有權、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

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

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複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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