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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山人壽.旅行險專區

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共分三種類型: ... 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IMR/GMR) ... 南山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IOHS/GOHS)現在的位置:旅行險專區/旅行險介紹/產品介紹產品介紹商品簡介下載投保注意事項保單條款樣本理賠服務會員權益說明我要投保回專區首頁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共分三種類型: 產品類型投保適用情況保障內容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ITA/GTA)中華民國68年7月17日(68)台財錢第17769號函核准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TA國內外旅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ITA/GTA)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IMR/GMR)中華民國68年7月17日(68)台財錢第17769號函核准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TA+MR國內外旅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ITA/GTA)南山人壽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IMR/GMR)中華民國68年7月17日(68)台財錢第17769號函核准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南山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IOHS/GOHS)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101)南壽研字第049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依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SOTA(TA+MR+OHS)國外旅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以保險金額1,000萬為例】(單位:新台幣元) 保障範圍保障說明國外旅遊推薦SOTA(TA+MR+OHS)國內旅遊首選TA(+MR)意外身故給付或喪葬費用給付(註1、2)保險金額×100%1,000萬1,000萬意外身故關懷給付或喪葬費用給付(註2)保險金額×5%50萬50萬意外失能給付(註1)保險金額×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50~1,000萬50~1,000萬重大燒燙傷給付保險金額×25﹪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重大燒燙傷情形之一並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者:(1)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2)身體蒙受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3)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50萬元,其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250萬250萬傷害醫療給付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限額為保險金額×10%。

上限100萬(可選擇附加)上限100萬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相關給付金額上限調整(註3)「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保險金額×10%。

因突發疾病而於下表所列地區接受急診、門診或住院治療者,其給付金額上限依地區不同調整如下。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地區美加、歐洲日本、紐澳其他調整係數300%150%100%「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100萬;以美加、歐洲地區為例,調整係數為300%-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給付(註3)按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每次最高以「保險金額×0.1%」×「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為限。

上限1萬美加歐洲調整後 上限3萬-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給付(註3)按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每次最高以「保險金額×0.1%」×「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為限。

上限1萬美加歐洲調整後 上限3萬-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給付(註3)按實際發生之住院費用實支實付,同一突發疾病住院最高以「保險金額×10%」×「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為限。

上限100萬美加歐洲調整後 上限300萬-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給付(註3)因同一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按返國後實際發生之住院費用實支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1%為限。

上限10萬-※上述保險金額係指主約之保險金額;投保規定請參閱本公司相關投保規則辦理。

(註1)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2)以未滿15足歲之



2.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 示範條款 / 2020-07-31 / 人氣: 580. 1)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pdf. 關閉說明 ...返回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首頁網站選單返回首頁網站登入流量統計網站導覽網站選單公會及會員公司資訊認識公會公會介紹本會章程組織架構採購招標會員公司基本資料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組織專區秘書室訊息公布採購招標火險委員會火險商品火險費率規章理賠小幫手常見問答集水險委員會水險商品簡介逾齡船加費規定索賠須知損害防阻國外詐欺犯罪訊息理賠實例彙編壹.英國協會貨物運輸險條款介紹一貳.貨物運輸保險介紹參.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一)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二)意外險委員會工程險條款最低投保金額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法規財政部核准商品意外險備查或核准商品常見問答集汽車險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常見問答集任意汽車保險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理賠實例彙編防竊專刊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傷害險恐怖主險微型保險專區通報資料查詢表示範條款會計財務委員會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明細表RBC及年度檢查報表相關法規產物保險業會計制度綜合委員會金融友善服務專區防制洗錢專區常見問答集資訊委員會保險資訊專題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國際保險機構介紹國際保險事務研討會訊息精算委員會自律監控委員會公告事項工程險委員會會員專區傷害險恐怖主義共保資訊系統重大災害損失預估通報會員公司基本資料管理保險相關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更多連結##資料專區FACTBOOK保險大道期刊全國法規資料庫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公會自律規範專區資料公開(OpenData)友善連結政府公共建設案專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友善連結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本站消息分月文章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示範條款/2020-07-31/人氣:596 1)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pdfXoops網站設計單位:Neil網站設計工坊關閉說明佈景版本:neilsalesinfonlia適用瀏覽器:IE11、IE10、IE9、Firefox、GoogleXoops版本:XOOPS2.5.8網站語系:zh-TWXoops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Xoops網站設計者:徐嘉裕(Neilhsu)汽車險委員會火險委員會水險委員會意外險委員會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85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本網站支援IE9以上、Firefox及Chrome|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280*768或以上【搭車資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49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搭車資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1090708: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neilsalesinfonliaXoops網站設計開發:Neil網站設計工坊,徐嘉裕Neilhsu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



3.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財政部85.09.10台財保第八五二三七○○六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86.07.17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十二條條文.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財政部85.09.10台財保第八五二三七○○六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86.07.17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財政部87.08.07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醫療保險金的申領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 行政院金管會99.2.12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37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4.5.19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7.07.18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816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08.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132769號函釋適用108.6.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同意備查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 第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四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

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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