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 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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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

關於南韓以年金為基礎進行投資的同名單位,請見「國民年金公團」。

國民年金保險標誌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中華民國於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的納保對象為未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中華民國國民。

目錄1簡介1.1國民年金開辦1.2沿革1.3納保1.4給付類型1.5年資計算方式2保費2.1保險費計算方式2.1.1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險費計算方式2.2利息2.3月投保金額2.4保險費率2.5繳款單寄發與繳納2.6保費補助2.7無力繳納保費的人可以有下列選擇2.8國民年金保費如果超過10年緩繳期的影響3給付方式3.1老年年金3.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3原住民給付3.4身心障礙年金3.5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3.6遺屬年金3.7喪葬給付3.8生育給付3.9特殊情況不得給付3.10罰則3.11其他情形是否不得給付之疑問4參考資料5註解6外部連結簡介[編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繳款單信封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以前為內政部),並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07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國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之國民,於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生育及死亡事故時,本人及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

國民年金開辦[編輯]1.國民年金為中華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

2.整併相關津貼並兼顧現有權益保障,並與「勞保年金制度」銜接。

3.將未能享有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

沿革[編輯]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保險。

[1]《國民年金法》施行之後共歷經7次修正(2011年6月29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及2016年11月30日),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生育給付、放寬納保範圍、放寬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修正保費之計收方式、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建立年金給付之調整機制、可設立年金專戶、提高生育給付額度、遺屬年金給付追溯發給。

納保[編輯]被保險人不需申報加保或退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主動比對戶政、役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

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中華民國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農保等職業保險者。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法所參加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跟軍人保險分屬不同制度,所以也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對象條件一般民眾25歲以上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給付者2008年10月1日以前曾領取軍、公教保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勞保老年給付不納入計算)。

2008年10月1日以後15年內領取軍、公教、勞保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領的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及金額不必列入計算)。

給付類型[編輯]國保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4種,保險給付項目計有: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5種。

具津貼性質的年金項目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保險事故給付項目備註生育生育給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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