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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

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公發布日:民國84年04月27日修正日期:民國86年06月01日發文字號:台財證(五)字第03250號法規體系: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故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勢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

交易人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

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或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

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可向期貨經紀商洽詢。

交易人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了結。

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

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

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

綜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一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

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

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

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

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

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二權利金、保證金: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

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期貨商須一併向期貨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了結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

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了結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

例如,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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