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交易的特色 | 選擇權交易

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權CALL 或賣權PUT​,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選擇權之賣方,​ ...選擇權教室何謂選擇權交易|選擇權的特性|選擇權交易的特色|台灣期貨交易所之選擇權契約規格前言  選擇權(Option)是衍生性契約的一種,契約的賣方允諾買方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或特定日之前,有權利以特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債券、匯率、利率、期貨等等;亦可以是實物商品,例如石油、黃金、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等。

選擇權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權CALL或賣權PUT,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契約之義務。

壹、何謂選擇權交易  選擇權(Option)交易的標的為「權利」,於交易時,買方(Buyer)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premium),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但是沒有義務);而賣方(Seller或Writer)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契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

  選擇權買方所取得之權利,係在未來約定的到期日(ExpirationDate)或之前,根據議定價格(履約價,StrikePrice或ExercisePrice),數量及規格,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商品(Underlying)。

  依買方取得的權利,選擇權可分為買權與賣權︰  (一)買權(Calloption)    買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商品,而買權的賣方    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資產。

  (二)賣權(Putoption)    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標的商品,而賣權的賣方    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資產。

  此外,依買方的要求履約之期限,又可分為「歐式」與「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Europeanoption)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Americanoption)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貳、選擇權的特性(一)選擇權的類別  (1).買進現貨的權利,稱為買權(CALL)  (2).賣出現貨的權利,稱為賣權(PUT)(二)權利與義務  (1).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

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

為防止有違    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三)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標的物    與期貨類似,選擇權也有其不同到期日的標的物。

而標的物為何?需視契約內容而定。

(五)形式  (1).選擇權形式可分為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2).歐式選擇權需在到期時,才可進行履約。

  (3).美式選擇權,則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六)名詞解釋  買權: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於到期時買進標的物的權利。

  賣權: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於到期時賣出標的物的權利。

  買方: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履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

  權利金: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值。

  保證金: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所交付之金額。

  履約價:買賣契約所約定到期時之交易價格。

  價內:買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賣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價平: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價外:買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賣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參、選擇權交易的特色  以現今的投資商品裡以股票,期貨,選擇權,基金,債券為趨勢,但期貨與選擇權已漸漸的成為全球市場上的主流,提供給我們投資,避險,套利的空間。

  就選擇權而言,本身交易規格,操作優劣跟期貨大同小異,但它有別於期貨的地方,在於它的價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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