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準備好了嗎?2020年國內稅務新規定 | 公司節稅方法2020

洞察解析2020年趨勢解析《稅務篇》您準備好了嗎?2020年國內稅務新規定勤業眾信稅務部/陳惠明會計師、王瑞鴻副總經理延續這幾年國內稅務法規的重大變動,2020年仍然是有許多規定上路的一年,尤其有些規定是在2020年申報所得稅時開始適用,大家務必要做好準備。

以下謹彙總2020年不可不知國內稅務新法規如下: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上路為了吸引將國人存放在境外之資金導引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於2019年8月15日上路,個人及營利事業自施行日(2019年8月15日)起2年內依該法規定申請匯入之資金得分適用有8%(第一年匯入)及10%(第二年匯入)之稅率,另所匯入之資金投入實質投資並完成投資計畫者,可再申請退還一半之稅款,謹彙整其重要內容如下:項目規定內容適用對象及範圍個人匯回資金(不區分性質,含大陸地區資金)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受理銀行依洗錢防治、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稽徵機關核准申請/或駁回申請向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並將資金匯回稅率資金入專戶先課稅,由受理銀行直接扣款繳納。

第一個年度內匯回課徵8%,第二個年度匯回課徵10%。

若實質投資產業,於投資完成或期滿後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已繳稅款。

若違反規定將資金移作他用、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實質投資未投入而未匯回專戶、實質投資未依規定時間備查執行進度等,須補繳稅款至20%。

資金運用規定5%可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25%可進行金融投資剩下70%可進行實質投資(或可全數用於實質投資)除5%可自由運用部分、實質投資部分經核准而動支外,95%匯回資金需在專戶「綁」5年,第6年起可每年提取1/3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二、產業創新條例擴大租稅優惠產業創新條例於2019年中分別做出了二次修法,除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穿透課稅、天使投資人減免所得額、個人與創作人智財權入股緩課及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所得之緩課等租稅優惠展延至202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置智慧機械及投資5G系統投資抵減及實質投資支出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等租稅優惠,謹彙整規定如下表:實質投資支出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項目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適用對象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期間公布施行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投資標的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者投資時間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檢附文件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並送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已完成投資: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申報時未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始適用 購置智慧機械及投資5G系統投資抵減項目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適用對象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期間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5G至2022年12月31日)適用支出範圍全新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不包括設備維護、檢測、更新……等)年度適用金額限制100萬元至10億元投資抵減稅額計算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二種投資抵減稅額算:在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在支出金額3%內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營所稅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若合併其他投資抵減總額以不超過50%為限。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三、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核定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財政部於2019年9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增訂第15點之1(以下簡稱認定原則預先核定)及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明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定方式,以簡化納稅依從成本及減少跨境課稅爭議。

未來外國營利事業除了依認定原則透過退稅方式外,亦可透過認定原則預先核定,減輕徵納雙方退稅作業負擔及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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